维维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13 1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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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已经公司 2014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目前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第 141884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相关主体出具了与非公开发行

相关的承诺,现将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一)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本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金慧股权投资”)、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务股权投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以自身或他人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认购对象金素资产管理、金

慧股权投资、金务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承

公司已出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项

目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项目。

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及其他非经营房地产业

务的子公司将不向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进行增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支

持,且不对从事房地产业务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三)关于不向已参股的非上市金融企业进行增资的承诺

公司已出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不向已参股的非上

市金融企业进行增资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主

动对已参股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即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邳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玖安鑫小额贷款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维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启典、崔焕礼、胡云峰、魏伯玲、曹荣开、厐政堂、张桂宣就本次发行相关事

项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完成之前,本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金慧股权投资”)、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务股权投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本公司及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及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自身或他人名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认购对象金素

资产管理、金慧股权投资、金务股权投资以及其他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的情况。

三、认购对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对象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

慧股权投资”)、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前述认购对象的合伙人申

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通合伙人”)及

其委派代表吴强华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

即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委派代表吴强华不属

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与前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本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主管机

关及司法机关涉及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涉及任何诉讼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合伙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及重大交

易的情况。

本合伙企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来源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该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均以自有资金认购,且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

计。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

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36 个月

内均不得退伙。

本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

情形。

上述承诺人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补充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本合伙企业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保证在本次发

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和有限合伙企业私

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募集对象。

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配方式,已在 2014 年 11 月

21 日签订的相关合伙协议中约定,除管理人报酬、收益分配和清算方式以外,

本合伙企业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收益分配安排。

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四、深圳市川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认购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专门设立的申万菱信资产金素 1 号、金慧

1 号及金务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产管理计划”),深圳市川业世纪投资有

限公司为金素 1 号、金慧 1 号及金务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委托人,并出具了

《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不属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同时本公

司与前述机构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系。

本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任何主管机关及司法机关涉及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情

况。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及重大交易的

情况。

本公司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均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且资金未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的机构化安排。

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本公司不退出、违约退出或转让本公司持有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

本公司保证自己为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要

求的合格投资人。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前,本公司保证将足额缴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

的费用。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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