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11 14: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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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司章程》第三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201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及送股方案,分配送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48,334,872 股。

2、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4,167,436 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8,334,872 元。

3、修订《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167,43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574,167,436 股。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48,334,87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148,334,872 股。

4、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 8 人时;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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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三分之二人时;

5、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8 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人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至三人。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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