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5--034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司章程》第三条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2015 年 5 月 20 日,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及送股方案,分配送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48,334,872 股。
2、修订《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4,167,436 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8,334,872 元。
3、修订《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74,167,436 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574,167,436 股。
现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48,334,87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1,148,334,872 股。
4、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 8 人时;
现修订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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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三分之二人时;
5、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8 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人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二人。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至三人。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