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9 12: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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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熊猫金控;证券

代码:600599;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阳立、周静芬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公

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1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

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15年5月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2015年5月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熊猫金控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熊猫金控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6月3日刊

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

期距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

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投票办法等;公司召开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变更熊猫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变更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投资主体的议案》;

3、审议《关于北京市熊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补充风险备用

金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未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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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6 月 8 日 14:30(星期一);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

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一)2015 年 6 月 2 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亲自或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

人,代表股份70,396,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其中:

1、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

表股份70,382,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2、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表决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

1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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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因此而导致潜在纠纷的

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

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

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必须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外,其余议案必须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余议案,已经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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