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6-09 1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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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梅雁吉祥 证券编码:600868 编号:2015-015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决议,并提请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

性文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中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1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在《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的

优先顺序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可

以采取现金分红和(或)股票分红分配股利,其中以现金形式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含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

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2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投资者可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公司章程》全文进行查阅。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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