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东: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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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华润万东医疗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东医疗”)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披露工作指引》”)等中国(本法律意见书所指“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君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君合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君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君合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君合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君合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君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君合

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

结论进行引述时,君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君合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君合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君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君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君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君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计划的主体资格

万东医疗系于 1997 年 4 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60 号文批准,由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东”)独家发起并向社会募集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册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发字[1997]146 号)核准,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15 日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1997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55。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7 月 3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11000000510277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45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 9 号院 3

号楼。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

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

《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法合规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润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公司职工代

表会议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专项意见。

本所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

(一)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上述会议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本所律师未发现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

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述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

专项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

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相关会议文件,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二)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对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要求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一)在

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

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但公司董事、监事作为参加对象时,无需在公司领

取薪酬,也无需已和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二)公司结合其业务发展情况,未来

拟引进的人员,届时该等人员应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的参

与对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相关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

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资金来源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本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票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2

项对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公司股

票,锁定期为 36 个月,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公司董事会公告为准)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金额不超过 14,000 万元,认购股份不超过 3,907,505 股。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

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

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

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对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的相关规

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

管理委员会委员,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

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公司董事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规则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该草案包含如下内容,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对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相关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上交所网站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并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已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员工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留

住人才吸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已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本次审议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上

述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

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为此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5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公告了前述董事会决议、《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披露工作指引》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披露工作指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

4、公司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

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5、公司应当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 6 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

量;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继续展期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及时披露;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已全部卖出相关股票的,应当及时披

露;

8、公司未按照既定安排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明确意见;

9、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

亡或者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情况,以及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10、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肖微__

负责人:肖微

执业律师: ___陈贵阳____

执业律师: ____赵坤 __

201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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