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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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向明、张秋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5
年 6 月 4 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廷昌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
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共有 6 名股东(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表决权
股份数额为 65,980,959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共有 144 名股东,共代表的表决权股
份 数 额 为 8,550,908 股 ,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代 表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额 合 计
74,531,8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2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对列入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分别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088,100 88.67 8,155,330 10.94 288,437 0.39
2、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088,100 88.67 8,155,330 10.94 288,437 0.39
3、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081,500 88.66 8,170,030 10.96 280,337 0.38
4、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088,100 88.67 8,163,430 10.95 280,337 0.38
5、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5,983,659 88.53 8,548,208 11.47 0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3,218,511 27.35 8,548,208 72.65 0 0
方案
6、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137,302 88.73 8,110,028 10.88 284,537 0.39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66,108,101 88.69 8,077,229 10.83 346,537 0.48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逐项审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8.01 关于选举吴廷昌先生为公司 66,251,017 88.88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02 关于选举张柯先生为公司第 66,242,816 88.87
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03 关于选举张发松先生为公司 66,242,717 88.87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比例(%)
8.01 关于选举吴廷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485,869 29.62
8.02 关于选举张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477,668 29.56
8.03 关于选举张发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477,569 29.55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逐项审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9.01 关于选举李远扬先生为公司第 66,242,820 88.87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2 关于选举张阳先生为公司第 八 66,243,016 88.87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3 关于选举王跃堂先生为公司第 66,242,623 88.87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比例(%)
9.01 关于选举李远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3,477,672 29.56
议案
9.02 关于选举张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3,477,868 29.56
案
9.03 关于选举王跃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3,477,475 29.55
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逐项审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 是否当选
议有效表决权的
比例(%)
10.01 关于 选举 顾 昆根 先生 为 公司第 66,252,819 88.89
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02 关于 选举 黄 东彦 先生 为 公司第 66,253,115 88.89
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0.03 关于 选举 赵 琨女 士为 公 司第八 66,370,914 89.05
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序号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投票数 比例(%)
10.01 关于选举顾昆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487,671 29.64
10.02 关于选举黄东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487,967 29.64
10.03 关于选举赵琨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605,766 30.64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做出的《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 页无正文,为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4年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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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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