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升公司
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明确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
失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在本制度规定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五条 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
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1-
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故意隐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
因素所致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报复、打击、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2-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