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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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编号:2015-031号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合计不超过 54,187,188 股股票,其中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泓杉”)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9,852,216 股,

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因西藏泓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22.19%的股份,拥有对

公司的控制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2、上述事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上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

西藏泓杉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同时,本次交易

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变。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金珠路 158 号阳光新城 B1-1-50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祖亮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能源环保、智能系统、网络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及管理;智

能系统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

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29,514.66

万 元 , 净 资 产 115,344.19 万 元 , 2014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93,747.8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2,874.49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西藏泓杉拟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9,852,216 股。

若本次交易发行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

的,本次交易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交易定价政策与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5 月 30 日。发行价格 10.15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上述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上述发

行定价原则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经董事会

审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5 月 29 日,西藏泓杉与公司已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认购协议等主要条款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本次认购价格为 10.1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乙方同意以人民币现金 1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认

购金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9,852,216 股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认购金额不变,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认购数量按照乙方

认购金额对认购数量做相应调整(认购数量=乙方本次认购金额/

发行价格)。

(二)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乙方承诺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如果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规定,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协议生效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

方将向乙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下称“缴款通知”),乙方应

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的

要求将股份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甲方截至本

次发行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毕后的甲方全体

股东按照届时所持甲方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五)定金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

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定金。协议生

效且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履行完毕全部股份认购义

务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定金向乙方予以返还。

乙方支付上述定金后,如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协议未生效或乙方

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则甲方不予向乙方退还定金。若本次非公

开发行未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发行未

成功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甲方应将上述定

金向乙方予以返还,乙方放弃要求双倍返回定金的权利。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乙方完成认购股款支付义务后三十(3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

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手

续等)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关

于甲方向乙方发行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

(六)协议生效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

(2)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乙

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3)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

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七)违约责任

协议项下一方(下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

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协议下

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

支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就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如下:

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

或者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复意见履行认购

义务,除根据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定金罚则外,乙方还应向甲方

另行支付违约金作为其对甲方的赔偿,违约金数额为根据协议乙

方本次交易中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交易总金额的 10%。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

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

约责任,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

件后,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合同是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允、

公正原则。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查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及关

联交易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方案、预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

3、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西藏泓杉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5、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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