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编号:2015-031号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合计不超过 54,187,188 股股票,其中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泓杉”)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9,852,216 股,
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因西藏泓杉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 22.19%的股份,拥有对
公司的控制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
2、上述事项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上对相
关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
西藏泓杉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同时,本次交易
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变。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金珠路 158 号阳光新城 B1-1-501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祖亮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能源环保、智能系统、网络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投资及管理;智
能系统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
范围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29,514.66
万 元 , 净 资 产 115,344.19 万 元 , 2014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总 收 入
93,747.8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 2,874.49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西藏泓杉拟以人民币现金认购 9,852,216 股。
若本次交易发行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
的,本次交易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交易定价政策与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即 2015 年 5 月 30 日。发行价格 10.15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上述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上述发
行定价原则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主要内容,经董事会
审议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程序合法、合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5 月 29 日,西藏泓杉与公司已就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认购协议等主要条款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乙方本次认购价格为 10.1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乙方同意以人民币现金 1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认
购金额”)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9,852,216 股股票。
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认购金额不变,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认购数量按照乙方
认购金额对认购数量做相应调整(认购数量=乙方本次认购金额/
发行价格)。
(二)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乙方承诺自本次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如果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不同规定,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协议生效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
方将向乙方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下称“缴款通知”),乙方应
在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的
要求将股份认购价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
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双方同意,本次发行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为:甲方截至本
次发行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毕后的甲方全体
股东按照届时所持甲方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五)定金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五(5)个工作日内,
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交易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定金。协议生
效且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履行完毕全部股份认购义
务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上述定金向乙方予以返还。
乙方支付上述定金后,如因乙方过错原因导致协议未生效或乙方
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则甲方不予向乙方退还定金。若本次非公
开发行未取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发行未
成功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15)日内,甲方应将上述定
金向乙方予以返还,乙方放弃要求双倍返回定金的权利。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乙方完成认购股款支付义务后三十(3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
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验资手
续等)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关
于甲方向乙方发行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
(六)协议生效条款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的生效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
章;
(2) 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乙
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
(3)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
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七)违约责任
协议项下一方(下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
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协议下
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其他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
支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经双方同意并确认,就乙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如下:
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任何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其在协议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
或者不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复意见履行认购
义务,除根据协议约定由乙方承担定金罚则外,乙方还应向甲方
另行支付违约金作为其对甲方的赔偿,违约金数额为根据协议乙
方本次交易中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交易总金额的 10%。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因任何原因未获审批
机关批准/认可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
约责任,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
件后,我们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合同是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允、
公正原则。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查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及关
联交易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方案、预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
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
的最大化。
3、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推
进相关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西藏泓杉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5、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