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公司与发行对象之间签署
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
权和核准后即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
本结构,还将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做大做
强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4、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
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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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查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及关联交
易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
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
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
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一大股东西藏泓杉科技发展有限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
关工作,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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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内容,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的制定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分红政策连
续、稳定、客观、合理,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增强了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
益。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
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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