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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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32

V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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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1±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32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1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々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5年4月

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13时30分在上海

巿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4楼金茂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15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 ,9:30至

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V :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公司2014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委托贷款等融资计划的议案》等

全部七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

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七项议

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 海 负责人:邵曙范

叶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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