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 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32
V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福德广场南楼16楼
电话:021-63568800 传真:021-63569988
邮政编码:200080 ~
上 海 常 震 旦 律 师 亊 务 所
8113.11^11211 211611 1)3.11 ?!]:]!!
地址:中国上海四川北路1688号 八301: 16175, ?^^. 1688 310111:311 1^0&
福德商务中心南楼16楼 1 5113118!!" 200080, ?. !^.(:.
电话: 〈8621〕 63568800 161 : ( ^ ^ ^ ! ) 63568800 ^ ^
传真: (8621) 63569988 ^3x1 〈8621 〕 63569988 ^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1±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32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1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々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5年4月
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13时30分在上海
巿崇明县南门路178号天鹤大酒店4楼金茂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15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至9:25 ,9:30至
13:00至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V :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公司2014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关于公司续聘201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委托贷款等融资计划的议案》等
全部七项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截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
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七项议
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上 海 负责人:邵曙范
叶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