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5-026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 166,442,041.88 元,逾期付款利息
人民币 8,250,776.00 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
其它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
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基本情况
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
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为 45%)来函通知,通知称该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疆物
流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 0071 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津疆物流公司起诉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中瑞富
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自然人林旭阳、
自然人鲍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津疆物流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陈述事实、请求、理
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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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告:天津市津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少
勇
(二) 第一被告:天津瑞林异型铜排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旭阳
第二被告:中瑞富泰铜业(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
阳
第三被告:中瑞富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旭阳
第四被告:林旭阳
第五被告:鲍海玲
(三)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66,442,041.88 元。
2、 请 求 判 令 第 一 被 告 偿 付 原 告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人 民 币
8,250,776.00 元;该金额为被告迟延付款之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并请求计算至本案判决执行完毕之日。
3、 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对第一
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
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 诉讼理由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 2014 年 4 月至 8 月签订买卖合同七份,截至
原告提起诉讼之日,第一被告仍有人民币 166,442,041.88 元未支付,
并提供《付款承诺书》,同时由第二被告至第五被告提供履约担保。
在货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迟迟不予履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
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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