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26 16: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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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声明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 义

发行人、杭州先锋、公司 指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先锋有限 指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 年 9 月经

先锋公司 指

改制设立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先锋集团 指 先锋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先锋 指 先锋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石政民、石义民兄弟

北京泰科 指 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联营企业

昆明金质 指 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合营企业

东莞先锋投资 指 东莞市先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投资 指 先锋投资有限公司

先锋置业 指 先锋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政建设 指 昆明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正顺物业 指 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世纪数码 指 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江奎集团 指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国资委 指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销商、中航证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中审亚

中审亚太、审计机构 指

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2 年度、2013 年度和 2014 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

智能燃气表 指 在基表基础上附加电子控制装置的膜式燃气表或流量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

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 指

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持股满 36 个月的老股东可以

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

3-2-1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的行为

3-2-2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一)项目立项审查阶段

1、项目组进行立项前尽职调查,完成立项申请文件的制作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通过与客户接触、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调查,并通过多种途径对项目分析、评判,作包括对立项判断有重要影响的所有方面的立项前尽职调查。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合规性审查表》、《质量评价指标表》等文件的制作,并按规定填写《立项申请表》,经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将上述立项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2、内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发行承销内核小组(以下简称“内核小组”)对项目的立项申请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投行业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内核工作规则》、《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等公司内部业务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为通过、否决。

通过内核小组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可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尽量降低项目风险的目的。

(二)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立项后,内核小组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项目质量。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下设的质量控制部是内核小组的常设性办事机构,质量控制部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定,并对项目方案提出建议;同时深入项目现场,适时参加项目进展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会,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参与讨论,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3-2-3

(三)项目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本保荐机构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保荐申报前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中航证券保荐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保荐机构的发行承销风险。

中航证券所有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中航证券内核小组及质量控制部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内核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内核小组成员同意后形成内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发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过程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过程包括项目初步备案、立项前尽职调查、项目立项申请和项目立项审核等四个流程。

2008 年 9 月,中航证券证券承销与保荐分公司保荐代表人杨德林与发行人进行了初次接触,对项目进行了初步评估,并提交了初步尽职调查清单。随后双方签署了《改制上市的意向性协议》和《保密协议》,项目组进行了现场尽职调查,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高管访谈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2008 年 11 月至 2009 年 8 月,就先锋有限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组与先锋有限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

2009 年 9 月,在确定了与本保荐机构之间的合作意向后,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安排保荐代表人杨德林等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现场调研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与先锋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石义民,副总经理程迪尔等人进行了访谈,本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对项目进行了初步分析、评判,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立项调查报告》、《合规审查表》、《质量评估表》。

2009 年 12 月 21 日,项目组按规定填写了《立项申请表》,经部门总经理签署意见,连同上述材料报质量控制部申请立项审核。

2009 年 12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授权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法》、

3-2-4《证券法》、《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等要求审核通过了项目立项申请。

2009 年 12 月 30 日,本保荐机构与杭州先锋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一)项目组执行成员构成及各成员具体工作

姓名 项目角色 具体工作

对发行人进行前期初步尽职调查;负责项目立项材料的

审核;采取现场尽职调查、高管访谈、查阅相关资料、

提交问卷提纲等方式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对企业高管、

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列

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阅发行人提交

的报告期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对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

访谈,并调阅其相关工商资料;对近三年发行人前十名

杨德林 保荐代表人

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函证;实地走访募投项目并了解发

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情况;负责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及组

织讨论项目重大问题;负责项目现场工作的推进;撰写

招股说明书及本报告相关内容;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材料;审阅内核申请材料、内核问题反馈回复以

及本次申报材料;负责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

查工作;组织、负责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采取现场尽职调查、高管访谈、

查阅相关资料、提交问卷提纲等方式参与项目尽职调

查,对企业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

公司发展情况;审阅发行人提交的报告期重大采购销售

合同,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并调阅其相关工

商资料;对近三年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函

谢涛 保荐代表人 证;实地走访募投项目并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情

况;负责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及组织讨论项目重大问

题;负责项目现场工作的推进;撰写招股说明书及本报

告相关内容;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审阅

内核申请材料、内核问题反馈回复以及本次申报材料;

负责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组织、负

责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负责立项材料的制作;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

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

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负责内核申

肖永定 项目协办人

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

主要问题的回复;参与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

查工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负责立项材料的制作;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

李志勇 项目组成员

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

3-2-5

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负责内核申

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

主要问题的回复;参与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

查工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负责立项材料的制作;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

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

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负责内核申

邵鸿波 项目组成员

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

主要问题的回复;参与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

查工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负责立项材料的制作;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全过程,参与

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

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制作;负责内核申

刘洋 项目组成员

请材料制作、内核问题反馈回复、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

主要问题的回复;参与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

查工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

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

卢蓉蓉 项目组成员

材料的制作;参与 2012 年度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

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参与中介机构协调会及项目重大问

毛文婕 项目组成员 题的讨论;负责工作底稿的收集、整理。负责项目申报

材料的制作;参与反馈意见回复工作。

(二)项目组进场工作的时间及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2009 年 9 月开始,本保荐机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具体如下:

1、确认尽职调查的基本范围

项目组成员针对发行人的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2、尽职调查采用的主要工作方法

项目组成员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分别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调查:向发行人发送尽职调查清单、核查发行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与相关方就专题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召开中介机构协

3-2-6调会、对相关方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所处相关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实地走访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书面声明或承诺等。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领导下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具体过程如下:

(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初步尽职调查从 2008 年 9 月开始,从总体上调查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以及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本项目的全面尽职调查从 2009 年 9 月开始,主要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和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股利分配情况、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方面展开全面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将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归类成册,以便作为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所出具发行保荐书的事实依据。

在前述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小组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发行保荐书。项目小组还协助发行人确定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起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参与发行人申请文件的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

(三)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负责杭州先锋 IPO 项目发行保荐业务的具体保荐工作。自 2009 年 9 月起,保荐代表人杨德林即开始进入现场工作,分别采取查阅资料、询问访谈、会议讨论、列席三会、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工作办法调查企业的相关情况。自 2012 年 12 月起,保荐代表人谢涛开始进入现场工作,分别采取查阅资料、询问访谈、会议讨论、列席三会、走访调查、咨询其他中介机构等工作办法调查企业的相关情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编制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同时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搜集相关工作底稿,并组织项目组编写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代表人工作的主要过程如

3-2-7下:

1、对发行人基本情况及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查询了发行人历次工商登记资料、历年业务经营情况等,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等情况。

2、对发行人改制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调查发行人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等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与原企业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进行调查。指导项目组其他成员向发行人取得上述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3、对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查阅与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三会文件、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访谈。同时,分析股权变动对发行人业务及控制权、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和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变更。

4、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与销售、核心技术人员与技术研发情况进行了调查,实地考察了发行人各产品的生产设施及工艺流程,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及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等情况。

5、对发行人财务会计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查阅发行人历年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与会计师现场沟通,核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控制情况,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坏账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报告期内毛利率变动是否合理等。

6、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核查监管部门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备案文件。重点分析了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

3-2-8行性及项目实施后对公司未来在效益及成长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

7、对发行人独立性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进行了调查,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核查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调查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调查发行人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8、对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保荐代表人调阅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走访了工商、税务等外部机构,获取了外部机构对公司信用情况的调查反馈意见。

9、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

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辅导,并安排了书面考试,使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了解了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了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10、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专项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与项目组其他成员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于 2013年 1 月 10 日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核查工作,全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核查发行人财务内部控制情况;核查发行人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核查发行

3-2-9人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核查报告期内各期覆盖发行人销售收入金额 70%以上的主要客户及报告期内前 10 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 80%以上);调查发行人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核查现金收支管理;调查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调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情形。

在发行人后续补充申报材料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上述核查要求,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针对可能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进行了重点核查。通过盘点、函证、查阅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等方式,重点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应收款项、存货等情况,关注发行人新增会计期间收入及盈利的真实性、准确性。

尽职调查期间,保荐代表人在对企业展开全面深入尽职调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完善发行人法人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募集资金运用等问题与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进行讨论与交流,全面尽职的履行了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职责。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对本项目进行内部核查的成员包括许春海、罗瑰卉。2012 年 5 月 2 日,项目组根据《投行业务管理办法》和《对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向质量控制部提出了内核申请,并提交了《内核申请表》、《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财务资料等申报材料。质量控制部派出许春海、罗瑰卉于 2012 年5 月 8 日至 11 日进驻发行人现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项目组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对项目组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法律、财务问题、各种文件的一致性、准确性、完备性和其他重要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及项目组进行了探讨。现场考察完毕后,由质量控制部将材料核查和现场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反馈至本项目组。

五、内核过程

2012 年 5 月 16 日,质量控制部向各内核委员发出内核会议通知,并向内核委员送达反馈意见表、内核量化考评表及申报材料等文件,要求内核小组成员提

3-2-10出审核意见,填写内核工作底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给质量控制部。

2012 年 5 月 21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本次证券发行,参会内核委员包括陈强、李秀敏、巴震、阳静、郑道军、魏奕、谢涛、许春海、林晓春等 9 位委员,上述人员均在会议现场参加并签到。

内核会议基本议程如下:出席会议的内核成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内核会议主持人李秀敏宣布会议开始。首先由项目组陈述项目情况要点;质量控制部通报初审意见,项目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回答;内核委员进行询问,项目组进行回答。内核会议主持人李秀敏总结了与会人员的主要审核意见;投票表决;质量控制部负责统票和监票;内核会议主持人李秀敏宣布表决结果,其中 1 票通过,8 票有条件通过,内核委员一致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发行 A 股,并于内核会议当日出具了审核决议。

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内核会议,并对会议情况如实记录。有关会议情况资料、项目运作过程有关必要工作底稿、内核工作底稿及各项审核资料由质量控制部存档备案。

内核会议次日,质量控制部将内核小组审核意见传达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回复和申报材料的修改,并在 3 日内将书面回复提交给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再传达给内核小组成员,并获得与会内核小组成员无异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问核过程

1、内部问核工作流程

对于本保荐机构拟保荐的所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质量控制部门在内核会上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包括两名保荐代表人在内的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问核流程。因问核流程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因此若当次内核会议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均未能参会,质量控制部门将在项目申报前再次组织问核流程;问核流程通过后该项目内核方算通过;问核流程未能通过则该项目内核不能通过,即问核流程对于该项目内核是否通过具有一票否决权。

对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问核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3-2-11

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问核过程

2014 年 4 月 11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石玉晨、质量控制部门对项目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进行了问核,项目组部分成员参加了问核会议。

保荐代表人按《问核表》的要求,逐一介绍对发行人的核查过程,接受参加问核人员的提问,填写《问核表》,誊写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保荐业务负责人石玉晨在《问核表》上签字确认。

3-2-12

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机构决策情况

2009 年 12 月 21 日,杭州先锋项目组提出了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交了《立项申请表》、《合规性审查表》、《质量评价指标表》等文件。2009 年 12 月 25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授权质量控制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等要求审核通过了项目立项申请。

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项目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法规、职业标准、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等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如下,项目组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相关核查和分析,并通过中介机构协调会或备忘录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一:发行人与石义民的共有专利问题

尽职调查过程中,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发现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失电自动关阀型民用水表控制阀(ZL02237122.2)”为发行人与石义民共有。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发行人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经本保荐机构项目组督促,发行人就“失电自动关阀型民用水表控制阀(ZL02237122.2)”与股东石义民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石义民无偿将其所拥有的该专利转让给发行人,转让完成后,发行人成为该专利的唯一权利人。

问题二:发行人与北京泰科、昆明金质之间关联销售及不存在控制关系问题

发行人与地方性燃气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是为了依托合作方在当地市场的优势地位,共同发展当地市场,以建立起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泰科的具体运作情况

(1)北京泰科的历史沿革

2000 年 12 月,发行人前身先锋公司与北京因万斯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3-2-13称“因万斯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泰科,注册资本 500 万元。

设立时,北京泰科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因万斯特 245 49%

2 先锋公司 255 51%

合计 500 100%

2005 年 1 月 13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名称变更通知》,批准北京因万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京港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燃气”)。

2006 年 11 月,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批复》(京国资改革[2006]15 号),原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为新设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存续公司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燃实业”)。分立后,京港燃气成为新的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在北京市从事天然气供应与销售和有关业务,北燃实业的主营业务为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与销售;燃气管道施工、设备安装、城市燃气、热力工程规划及设计等。

2009 年 9 月 20 日,北京泰科召开股东会,同意京港燃气向北燃实业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泰科的 245 万元出资。2009 年 10 月 1 日,京港燃气与北燃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后,北京泰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燃实业 245 49%

2 先锋有限 255 51%

合计 500 100%

2010 年 6 月 7 日,北京泰科召开股东会,同意杭州先锋向自然人张路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泰科的 3%的股权。2010 年 6 月 8 日,杭州先锋与张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北京泰科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杭州先锋将其所持北京泰科 15 万元出资额以 53.46 万元为对价转让给自然人张路。股权转让后,北京泰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燃实业 245 49%

2 杭州先锋 240 48%

3-2-14

3 张路 15 3%

合计 500 100%

2010 年 9 月 17 日,张路声明如下:“本人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人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本人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同时,张路还声明:“该次股权受让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支付的价款亦来自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委托,代为持股的情况”。

2014 年 4 月 30 日,北京泰科召开股东会,同意北京泰科按原持股比例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北京泰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燃实业 490 49%

2 杭州先锋 480 48%

3 张路 30 3%

合计 1,000 100%

(2)关于 2010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向自然人张路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泰科 3%股权的背景和原因的进一步说明:

因公司与北京泰科之间并不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事实,出于规范股权结构的需求,达到形式与事实一致,且张路个人对智能燃气表行业存在投资意向,2010年 6 月 7 日,北京泰科召开股东会,同意杭州先锋向自然人张路转让其持有的北京泰科的 3%的股权。

(3)北京泰科的设立背景及功能定位

北京泰科的设立是发行人在成立初期,智能燃气表还是一种新型产品的历史条件下,发行人通过借助于合作方在北京市场的优势地位,有效地开拓了北京市场,并通过发挥北京市场的“示范性”效益,带动智能燃气表在全国燃气市场的大规模运用,为整个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4)北京泰科的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北京泰科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北京泰科)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委派”,五名董事会成员中,发行人提名三名,合作方提名两名,

3-2-15董事长由合作方提名的董事(合作方外派高管)担任,同时,北京泰科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在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方面,总经理由发行人提名,副总经理由合作方提名。财务总监由合作方提名,全面负责北京泰科的财务工作。

2009 年 11 月 13 日,双方签署《关于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决策及经营管理的补充协议》,就北京泰科决策和经营管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股东会在对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形成决议时,先锋有限将按北燃实业的意见进行表决,与北燃实业保持一致;先锋有限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将按北燃实业的意见进行表决,与北燃实业所提名的董事的投票保持一致;北京泰科由北燃实业合并报表,先锋有限不将北京泰科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2、昆明金质的具体运作情况

(1)昆明金质的历史沿革

2004 年 11 月,经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市政计财[2004]25 号文批准,昆明煤气总公司与先锋有限共同出资设立昆明金质,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

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昆明煤气总公司 100 50%

2 先锋有限 100 50%

合计 200 100%

2004 年 4 月 11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复[2004]15 号文《关于同意昆明煤气总公司改制组建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昆明煤气总公司改制为“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昆明金质现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00 50%

2 杭州先锋 100 50%

合计 200 100%

(2)昆明金质的设立背景及功能定位

昆明金质的设立初衷,是在发行人成立初期,在当时智能燃气表还是一种新型产品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通过昆明市场的“示范性效应”来推广智能燃气表的大规模运用。昆明金质的设立,使得发行人通过借助于合作方在昆明及周边市场的优势地位,有效地开拓了昆明及周边市场。

3-2-16

(3)昆明金质的实际运作情况

昆明金质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发行人提名三名,合作方提名三名,董事长由合作方提名的董事担任。

在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方面,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合作方提名,全面负责昆明金质的日常经营及财务工作。

3、关于发行人是否实际控制北京泰科、昆明金质以及是否应该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说明

(1)关于发行人未实际控制北京泰科以及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说明

根据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下发北京泰科的《财务预、决算通知》,北京泰科在收到该《通知》后,北京泰科才进行当年度财务决算,并确定下一财务报告年度预算的主要指标。

根据北京泰科的《入库(或直拨)物资订货通知》,北京泰科销售发货是以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出具的订货通知为依据。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合同或工程需要,确定北京泰科发货的规格、数量等信息。

另根据北京泰科的《财务管理制度》,北京泰科大额资金往来需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共同审批,发行人无法控制北京泰科的资金往来。

因此,发行人没有将北京泰科纳入报表合并范围,而是由北京北燃实业有限公司将北京泰科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2)关于发行人未实际控制昆明金质以及未将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的说明

昆明金质的投资方各持股 50%,参考昆明金质章程、投资方投资协议、昆明金质实际运作情况,发行人均未能控制昆明金质。发行人无法单独对昆明金质实施控制,因此不将该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且发行人与合作方均未将昆明金质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2010 年 12 月 9 日,杭州先锋、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煤气”)、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昆仑燃气”)三方签署了《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三方约定杭州先锋和昆明煤气将各自持有的昆明金质 20%股权均按 40 万元价格转让给中石油昆仑燃气,上述股权转让的其他相关事宜未执行。

3-2-17

问题三:1998 年 5 月东莞先锋对先锋公司增资问题

项目组对发行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进行了核查,查阅了东莞市华锋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股东石义民、张燕与实际股东石政民出具的说明文件,认为本次增资系石政民先生委托东莞市华锋贸易有限公司汇款,相关的权利义务属于石政民先生。

1998 年 5 月,石政民先生以东莞先锋名义对先锋公司追加投资,先锋公司注册资金由 500 万元变更为 1,000 万元。该次增资经浙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华验(1998)字第 43 号《验资报告》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所附《中国工商银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记载,该次增资的划款单位为东莞市华锋贸易有限公司。

2010 年 9 月 21 日,石政民与华锋贸易名义股东石义民、张燕签署了《关于1998 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公司增资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998 年 5 月,东莞先锋决议将东莞市华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贸易”)于 1998 年 1 月 13 日汇入杭州先锋的 500 万元,转为对杭州先锋的增资,并经浙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华验(1998)字第 43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同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华锋贸易在上述汇款当时工商登记记载为自然人石义民和张燕分别出资 45万元和 23 万元设立的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却系石政民个人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石政民长期在北京居住,故由其弟弟石义民,以及石政民的秘书张燕代持股权,实际全部权益均归石政民所有。

因资金划转的考虑,1998 年 1 月 13 日,华锋贸易代石政民将 500 万元汇入杭州先锋帐户(帐号:90310520),该资金实际系代石政民支付,与华锋贸易自身无关,华锋贸易并不因此与杭州先锋产生投资关系,对该 500 万元投资款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1998 年 3 月,东莞先锋作为杭州先锋的股东,且为石政民所有的企业,以自身名义作出决定将该往来款项转为投资款,即之前由华锋贸易代石政民汇入杭州先锋的 500 万元,转为对杭州先锋的投资,但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情况,挂靠在东莞先锋名下。华锋贸易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后也从来没有要求杭州先锋

3-2-18返还该款项。

2004 年,华锋贸易全体股东决定解散华锋贸易,清算时也没有对杭州先锋的汇款提出任何主张,2004 年 10 月 25 日,华锋贸易正式注销。

综上所述,杭州先锋 1998 年增资的实际出资人是石政民,华锋贸易仅系代为汇付该笔款项,并不因此与杭州先锋产生投资关系,且自增资程序完成后,该笔增资款所对应的股权已挂靠于东莞先锋名下。截至清算注销,华锋贸易及其名义股东均没有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问题四:2001 年 8 月先锋公司改制时石义民先生持股及 2010 年 3 月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受让部分股权问题

项目组对发行人工商底档资料进行了核查,认为:2001 年先锋公司改制时石义民先生获得改制后先锋有限 30%的股权、2010 年 3 月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受让石政民先生部分股权,均系石政民先生的个人行为,并且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不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

1、石义民先生持有公司 30%股权情况

2001 年 7 月,先锋公司向东莞先锋递交了《关于进行有限公司改制的请示》(杭先锋发 2001-88 号),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公司改制申请报告》,说明先锋公司实质上是一家民营企业,为名副其实,有利于政府监督,促进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请求通过改制,明晰产权,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体制。改制后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出资人为石政民、石义民两名自然人,原先锋公司的净资产全部划转给改制后的先锋有限,其债权、债务、合同、商标、业务渠道等全部由改制后的先锋有限承接。

2001 年 7 月 26 日,自然人石政民与石义民签署《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以各自对先锋公司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设立先锋有限。

2001 年 7 月 28 日,东莞先锋《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公司申请改制的批复》(司办字[2001]28 号)同意先锋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1 年 8 月 15 日,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 2001 年 6 月 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先锋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浙天评(2001)

3-2-1907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 30,636,085.01 元,负债评估值 20,603,824.94 元,净资产评估值 10,032,260.07 元。东莞先锋对资产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

2001 年 8 月 23 日,东莞先锋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原东莞市附城区办事处)递交了将先锋公司改制的请示,并得到了东莞市东城区办事处的同意。

2001 年 8 月 16 日,经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天验(2001)585 号《验资报告》审验,先锋有限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2001 年 9 月 5日,经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先锋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先锋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石政民 700 70%

2 石义民 300 30%

合计 1,000 100%

2、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受让公司部分股权情况

2010 年 3 月 25 日,先锋有限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石政民将其持有的 356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辛德春等 43 名先锋有限员工。2010 年 3 月 25 日,石政民分别与辛德春等 43 名员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出资转让前后,先锋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转让前 转让后

1 石政民 5,250 4,894 65.25

2 石义民 2,250 2,250 30.00

3 辛德春 20 0.26

4 吴伟良 15 0.20

5 王庆芬 15 0.20

6 赵尚忠 14 0.19

7 程迪尔 12 0.16

8 谢 骏 12 0.16

9 乔 凡 12 0.16

10 吴 剑 12 0.16

11 张福荪 12 0.16

12 毛润新 10 0.13

3-2-20

13 邱文斌 10 0.13

14 陈江南 10 0.13

15 胡继敏 10 0.13

16 戴文华 10 0.13

17 何国泰 10 0.13

18 陈银发 10 0.13

19 文梅香 8 0.11

20 延 纲 8 0.11

21 李正华 8 0.11

22 石爱国 8 0.11

23 陈亚丽 8 0.11

24 金洪涛 8 0.11

25 张根源 8 0.11

26 李 腾 7 0.09

27 金香仙 7 0.09

28 查森华 7 0.09

29 赵宝玲 6 0.08

30 陈 潇 6 0.08

31 石金可 6 0.08

32 刘 健 6 0.08

33 邹宇恒 6 0.08

34 金加仑 6 0.08

35 白 波 5 0.07

36 令 誉 5 0.07

37 王 勇 5 0.07

38 卢大合 5 0.07

39 周建成 5 0.07

40 张家水 5 0.07

41 虞 诚 5 0.07

42 杨正谦 4 0.05

43 刘 敏 4 0.05

44 陈国君 3 0.04

45 周延慧 3 0.04

合计 7,500 7,500 100.00

43 名受让人的身份及现任职情况如下:

序 股东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任职情况

号 姓名

1 辛德春 11010119580603**** 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 董事、副总经理

2 吴伟良 33012519631020**** 杭州市西湖区金成花园 财务负责人

3 王庆芬 12010319651127****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北京办事处主任

4 赵尚忠 33010519611026****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阁 管理者代表*

3-2-21

董事、副总经理、董

5 程迪尔 33010519710104**** 杭州市拱墅区沈塘东村

6 谢 骏 33010619660302**** 杭州市西湖区金成花园 副总经理

派驻北京泰科,任北

7 乔 凡 11010519580902**** 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胡同

京泰科总经理

原市场管理部副经

8 吴 剑 33010319680815****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区

理,已辞职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已退休、公司高级顾

9 张福荪 11010819320824****

街 问

10 毛润新 33010319680229****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 总工办主任

11 邱文斌 33050119730314**** 杭州市西湖区翠苑新村 监事、副总工程师

12 陈江南 33010619720229**** 杭州市西湖区花园新村 研发部副主任

13 胡继敏 23010319650217**** 杭州市下城区醋坊新村 副总工程师

14 戴文华 33010619391108**** 杭州市西湖区金祝新村 监事

15 何国泰 33010219390928**** 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西区 原监事,已辞职

16 陈银发 33010619451124**** 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 监事会主席

17 文梅香 43030219761212****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 市场管理部副经理

18 延 纲 41080219550916**** 杭州市西湖区亚洲城 市场管理部副经理

19 李正华 14011119710709**** 山西省古交市马兰镇 售后服务部经理

北京市朝阳区外企服务公

20 石爱国 32102619780207**** 研发部主任

21 陈亚丽 41030519750228**** 杭州市下城区德胜东村 技术部项目主管

22 金洪涛 33010219701128**** 杭州市上城区严衙弄 供应部副经理

原实验室主任、已退

23 张根源 33010419461218**** 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

24 李 腾 33262419720815**** 杭州市下城区新华路 研发部项目主管

25 金香仙 33072419721102**** 杭州市上城区近江家园 研发部项目主管

26 查森华 36233419720918**** 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 研发部项目主管

27 赵宝玲 11010419691207**** 北京市宣武区南柳巷 市场管理部经理

28 陈 潇 33010319720712****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七区 南方销售部副经理

29 石金可 21010219670404**** 杭州市拱墅区左岸花园 市场管理部副经理

30 刘 健 12010419680511**** 天津市南开区芥园 北京办事处副经理

31 邹宇恒 21072619770412****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研发部项目主管

32 金加仑 33042119630227**** 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 生产事业部经理

33 白 波 61042119590721**** 陕西省兴平市文化西路 成都办事处主任

34 令 誉 33010419740302**** 杭州市江干区静安花苑 南方销售部副经理

35 王 勇 12011219720817****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 业务经理

36 卢大合 33010319660218****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业务经理

3-2-22

37 周建成 33012719740825**** 浙江省淳安县界首乡 业务经理

38 张家水 42210319780304****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 业务经理

39 虞 诚 33010519671224**** 杭州市西湖区华海园 供应部副经理

40 杨正谦 33010219750107**** 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 供应部经理

41 刘 敏 36030219710704**** 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新村 综合办主任

42 陈国君 33010719690322**** 杭州市拱墅区大浒路 售后服务部副经理

43 周延慧 15263219771213**** 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 实验室主任

合计 - - -

*管理者代表是根据 ISO9000 及 ISO14001 体系要求设立的主管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人员。

2010 年 9 月 21 日,石政民先生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先锋公司系本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因石义民一直管理先锋公司,本人于2001 年 8 月将先锋公司 30%的股权转予石义民,并于先锋公司改制为先锋有限时书面确认,即改制设立的先锋有限由本人持股 70%,石义民持股 30%。

2010 年 3 月,本人以每股 1 元的价格向辛德春等 43 人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先锋有限合计 4.75%股权,并与各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承诺如下:

①上述股权转让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现在及将来对上述转让事宜不持任何异议;

②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人就上述转让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并获得法律的支持并因此给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本人予以补偿。

③本人因本函第②条的原因履行了补偿损失义务之后,不就此事项再向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⑤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问题五: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问题

2009 年 3 月 20 日,先锋有限接受石政民先生委托,与镇江世纪数码原 8 位自然人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2009 年 3 月 28 日,镇江世纪数码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先锋有限将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 75%和 25%

3-2-2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石政民指定的受让人先锋投资和自然人卢笛,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 年 12 月,镇江世纪数码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代持行为的具体情况如下:

1、镇江世纪数码的基本情况

2003 年 12 月 18 日,王伟、周皓、黄君励、贺永华、王立新、徐文学、龚贯平、朱鸿林以货币出资设立了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世纪数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 伟 204.80 51.20

2 周 皓 36.80 9.20

3 黄君励 36.80 9.20

4 贺永华 27.20 6.80

5 王立新 27.20 6.80

6 徐文学 27.20 6.80

7 龚贯平 20.00 5.00

8 朱鸿林 20.00 5.00

合 计 400.00 100.00

镇江世纪数码主要从事 DVD 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

2009 年 3 月 20 日,先锋有限接受石政民先生委托,与镇江世纪数码原 8 位自然人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2009 年 3 月 28 日,镇江世纪数码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先锋有限将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 75%和 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石政民指定的受让人先锋投资和自然人卢笛,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09 年 12 月,镇江世纪数码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 年 12 月 4 日,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正常运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镇江世纪数码破产。2012 年 12 月 18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世纪数码破产清算程序。

2、关于镇江世纪数码收购江奎集团的具体情况说明

(1)收购过程

3-2-24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江奎集团

2003 年 11 月 9 日 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和《江奎集团改制过程中职工身份置换实施

方案》。

镇江市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下发镇工改办[2003]166 号文《关

于同意〈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

将镇江江奎集团公司中 85%的国有股权以 364 万元的价格,转给企

业现经营层,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接受并安置企业全部职工。

由企业经营层组建的镇江世纪数码与镇江市电子资产经营公2003 年 12 月 25 日

司签署《产权转让合同书》,以 3,640,019.74 元的价格收购镇江江

奎集团公司 85%的产权,同时,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托管的镇江有线

电厂和金山饭店以零价位随同此次转让一次性转给改制后的镇江

江奎集团公司,并由改制后的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承担其一切债权债

务和员工安置。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镇财国资[2003]77

号文《关于同意镇江江奎集团公司产权出让的批复》,同意镇江江2003 年 12 月 29 日

奎集团公司中 85%的国有股权以 36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企业经营

层。

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镇产交确[2004]第 006 号《产权

2004 年 1 月 4 日

转让成交确认书》。

镇江江奎集团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

2004 年 1 月 16 日

更为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江奎集团与江奎集团工会委员会签署了《经济补偿金量化集

2004 年 2 月 16 日

体协议书》。

(2)《产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镇江世纪数码的主要义务

根据镇江世纪数码与镇江市电子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镇江世纪数码的主要义务如下:

1、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在收购镇江江奎集团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后,将立即推进改制企业与战略合作伙伴实施项目合作,并承诺其战略合作伙伴投入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或是外资 1,000 万美元。通过项目实施,做大做强企业,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受让股权后,在市劳动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企业接受并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同时,按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相关费用。

3、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受让股权后,对按镇江市政府政策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预留给原企业的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用土地资产、房产和机器设备等资产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足额保全。

(3)《经济补偿金量化集体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江奎集团与江奎集团工会委员会签署的《经济补偿金量化集体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变更设立的新公司,应当承担所有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

3-2-25

2、根据镇发(2002)45 号和镇办发(2003)46 号及镇企改领导(2002)001 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陈树骏等 750 人共计经济补偿金为 1,893.49 万元(已公示并经本人确认)。

3、经济补偿金以江奎集团所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及机器设备进行抵押保全至市国资部门。

3、关于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的具体情况说明

(1)收购过程

镇江世纪数码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镇江世纪数码的

股权全部转让给先锋有限。2009 年 3 月 8 日

针对本次收购,先锋有限与镇江世纪数码签署了《权益重组合作

协议》,同时先锋有限出具了《承诺书》。

镇江世纪数码原全体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先锋有限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并约定先锋有限以 200 万元为对价购买该等合计持有的镇江

世纪数码 100%股权。股权转让款实际由石政民依据《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于 2009 年 3 月 12 日支付给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再由该律师

事务所根据协议条款向上述股权出让方支付。

2009 年 3 月 20 日 镇江世纪数码临时股东会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由石西民担任公司

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文学变更为石西民。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镇江新区财政局出具

《关于同意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流转的批复》(镇国资改

[2009]9 号),原则同意镇江世纪数码原 8 名股东将其持有的镇江世纪

数码 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先锋有限。

镇江世纪数码在江苏省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办理了工2009 年 3 月 26 日

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镇江世纪数码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先锋有限将持有的镇江世纪

数码 75%和 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石政民指定的受让人先锋投资和自然

人卢笛,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先锋有限系代石政民持有镇2009 年 3 月 28 日

江世纪数码股权,因此,先锋投资和卢笛并未实际向先锋有限支付上

述股权转让款,镇江世纪数码已于 2009 年 12 月就上述股权转让办理

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权益重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先锋有限与镇江世纪数码签订的《权益重组合作协议》,双方主要的基本约定如下:

1、先锋有限以现金注入方式收购镇江世纪数码 100%的股权,并对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进行重组。

2、双方确认延用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的全部员工,确保原“江奎集团”改制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经济补偿不受影响。

3、先锋有限将视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生产需要逐步安排总额为 5 亿元的资金或信贷额度,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4、全面整合双方现有的海外销售平台,积极开拓外销市场,力争在 2009 年销售规模突

3-2-26破 20 亿元,2010 年突破 50 亿元。

5、资产重组将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其实施顺序为:

①本协议签署后的 3 日内,先锋有限以现金完成对镇江世纪数码 100%股权的收购。

②本协议签署后的 10 日内,先锋有限为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分别注入合计为 2,500 万元过渡性资金和生产性流动资金,以维护企业的稳定,确保权益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根据实际需要,先锋有限负责安排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或融资额度,以全面启动镇江世纪数码的扩能增产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6、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对“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清产核资,化解债务,拟定该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

《权益重组合作协议》还约定先锋有限的责任如下:(1)负责按与镇江世纪数码约定的方案支付股权收购资金;(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镇江世纪数码支付过渡性资金;(3)根据各方确定的营运资金方案向镇江世纪数码提供生产性流动资金或安排信贷额度;(4)规划并实施对“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实现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轻装上阵和稳步发展。

(3)《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针对本次收购,先锋有限出具了《承诺书》。作为重组后的镇江世纪数码(以下简称“新公司”)的股东,先锋有限作出了如下主要承诺,以使得新公司:

1、延用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的员工,按照《劳动法》及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员工的基本利益。

2、根据新公司及其下属(关联)生产需要逐步安排资金或信贷额度,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在原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

3、资产重组将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其实施顺序为:

①镇江世纪数码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先锋有限为新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分别注入合计为 2,500 万元过渡性资金和生产性流动资金,以维护企业的稳定。

②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新公司及其下属关联企业生产性流动资金或信贷额度,以启动新公司的扩能增产和新产品开发项目。

③对新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进行清查核资,拟定并实施对江奎集团的债务重组方案。

4、全面整合现有的海外销售平台,积极开拓外销市场,形成更加有效、统一的市场营销体系,全面提升经营业绩,并力争新公司在 2009 年销售规模突破 20 亿元,2010 年突破50 亿元,2011 年达到 60 亿元。

5、根据江奎集团改制时所制订的劳动关系调整实施方案以及市政府的各项有关文件政策,新公司将继续执行原有的各项规定,维持原内退、协保等性质的员工的基本待遇。

4、关于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依据的说明

根据先锋有限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关于公司主张代石政民先生收购镇江世纪数码的依据如下:

依据 主要内容

1、发行人没有支付购买镇 股权收购款是由石政民先生个人支付给江苏汇典律师事务

3-2-27

江世纪数码股权的款项 所,再由后者根据协议条款支付给镇江世纪数码原 8 位自然人

股东。

收购完成后,石政民先生委派石西民先生担任镇江世纪数2、发行人没有在管理层面

码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委派卢笛女士主管销售工作,所委对镇江世纪数码实施控制

派人员均非发行人工作人员。

2009 年 3 月 5 日,石政民先生出具《委托书》,委托先锋

有限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 100%股权,并授权其办理与此次收3、发行人与石政民先生签

购相关的全部手续,与上述收购相关的全部费用由石政民本人署了受托收购协议

承担,基于上述收购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也均由石政民本

人享受或承担。

原镇江世纪数码自然人股东王伟、龚贯平、周皓、黄君励、

王立新、徐文学、朱鸿林 7 人合计持有镇江世纪数码 93.20%

的股权)已出具书面文件,对有关代为收购事项予以了确认,

具体内容如下:

“2009 年 2 月,本人与先锋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

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先锋有限。本人知道并认同先锋有限是代自

然人石政民先生代购并持有本人所转让的镇江世纪数码的股

4、原镇江世纪数码自然人 权;亦知道并认同先锋有限此后已将上述股权转让与先锋投资

股东未对发行人代为收购 及自然人卢笛。鉴于此,本人确认:

事宜提出异议 (1)本人对前述的有关股权交易认同且无异议;

(2)本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下受偿权及其它合同权益悉由先

锋投资及卢笛承担,先锋有限在前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对

本人已无任何支付或其他业务;

(3)本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下应收取的股权对价已由江苏汇

典律师事务所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本人。”

截止目前,自然人股东贺永华未就发行人代为收购事项提

出异议。

在意识到代为收购股权的行为是一种不规范的持股行为

后,先锋有限随即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

石政民实际控制的先锋投资及其外甥女卢笛。自先锋有限与王5、先锋有限此次购买行为

伟等 8 位自然人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购买镇江世纪数码不具有实际购买的目的和

股权之日(2009 年 3 月 20 日)起,至先锋有限与先锋投资和卢商业合理性

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日(2009 年 3 月 28 日)止,前后

仅几日,因此,此次先锋有限购买行为,不具有实际购买的目

的和商业合理性。

2011 年 8 月 16 日,镇江市国资委向镇江新区财政局下发

《关于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二次流转的回函》,明确6、镇江市国资委知晓先锋

说明“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杭州先锋电子有限代为收购行为,且未

技术有限公司将替石政民代购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75%对发行人提出任何异议

股权转让给先锋投资有限公司,将另 25%股权转让给卢笛,我

委不另行给予批复。”

5、关于公司代购镇江世纪数码股权行为原因的说明

3-2-28

基于对行业上的接近、地理位置上的便利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石政民先生委托先锋有限对拟收购的镇江世纪数码进行尽职调查,先锋有限接受石政民的委托并围绕业务能力、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事项对镇江世纪数码进行了尽职调查。由于对《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石政民先生于 2009 年 3 月 5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先锋有限代其收购镇江世纪数码 100%股权,并授权其办理与此次收购相关的全部手续。

收购完成后,先锋有限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学习和自查,先锋有限意识到上述代为收购的行为是一种不规范的持股行为, 2009 年 3 月 28日,先锋有限与先锋投资、自然人卢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先锋有限代为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股权分别转让给先锋投资和卢笛。

其中,先锋投资为石政民控制的企业,自然人卢笛女士是石政民先生的外甥女,石政民先生委托先锋有限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后,由石政民先生委派至镇江世纪数码主管销售工作。

6、关于 2009 年 3 月杭州先锋将代持镇江世纪数码 100%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的说明

先锋有限接受石政民先生委托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又将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 75%和 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石政民指定的受让人先锋投资和自然人卢笛的原因和定价依据

(1)转让原因

先锋有限接受石政民先生委托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又将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 75%和 2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石政民指定的受让人先锋投资和自然人卢笛的原因,具体内容参见本节“问题七: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问题”之“5、关于公司代购镇江世纪数码股权行为原因的说明”。

(2)转让的定价依据

2009 年 3 月 20 日,镇江世纪数码原 8 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先锋有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先锋有限以 200 万元为对价购买 8 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镇江世纪数码 100%股权。该次股权转让中转让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是镇江世纪数码 2008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257.81 万元,以净资产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当时的市场环境及企业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次收购的委托人石政民先生与原 8 位自

3-2-29然人股东商定的转让价格为 200 万元人民币。

2009 年 3 月 28 日,先锋投资、自然人卢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先锋有限分别以 150 万元和 50 万元为对价将其所代为收购的镇江世纪数码 75%和 25%股权转让给先锋投资和卢笛。本次转让主要是规范发行人代持行为,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然是以前述定价依据为准。实际上,先锋投资和卢笛并未向先锋有限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7、关于收购完成后对江奎集团的重组情况说明

根据先锋有限与镇江世纪数码签订的《权益重组合作协议》,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应规划并实施对“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实现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关联)企业轻装上阵和稳步发展。

但自 2008 年起,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江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已经基本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亏损严重,无力继续经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009 年 6 月 15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09)镇经民破字第0003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江奎集团破产。

2011 年 5 月 11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镇经民破字第 0003号《民事裁定书》对江奎集团破产管理人制作的《关于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2012 年 5 月 2 日,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和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确认文件,确认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员工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均已全部足额预留并按规定支付(除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已全部支付完毕);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时所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实施方案已依规定执行。

8、关于收购完成后镇江世纪数码具体情况的说明

收购镇江世纪数码完成后,石政民先生根据《权益重组合作协议》和《承诺书》的内容,通过各种渠道累计向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企业汇入 7,494.66 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企业的发展(不包括江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2008 年江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已经基本停止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但受制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以生产 DVD 系列产品为主导的镇江世纪数码及其全资子公司镇江中电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2011

3-2-30年 12 月 4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别出具了(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4号、(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镇江中电、镇江世纪数码破产。2012 年 12 月 18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5 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世纪数码破产清算程序。2012 年 12 月 19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镇经商破字第 0004 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中电破产清算程序。

为更好地维护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企业(不含江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职工的权益,2011 年 8 月 15 日、2011 年 8 月 24 日,镇江世纪数码的控股股东先锋投资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累计支付了 580 万元现金,用于支付镇江世纪数码等公司破产过程中清算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资、补偿金、公积金等费用,提前解决了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职工债权问题。

目前,镇江世纪数码、镇江中电破产程序已经终结,此外,镇江世纪数码另外两家控股子公司之一的江苏亚欧置业自设立起就没有实际运营。2012 年 12 月24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镇经商破字第 000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镇江世纪数码另外一家控股子公司镇江金鳌苑的破产申请。2014 年 3月 10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镇经商破字第 0001-3 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金鳌苑破产清算程序。

9、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时,在收购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2009 年 3 月,先锋有限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时,江奎集团的股东分别为镇江世纪数码(持有江奎集团 85%股权)和恒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港资,持有江奎集团 15%股权)。

2009 年 3 月 19 日,镇江国资委下发《关于同意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镇江世纪数码股权转给先锋有限,同时要求“受让方须全盘承接出让方在江奎集团改制转让合同及标书中明确的各项承诺,接收所有债权债务和全部职工,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企业稳定”。

2011 年 8 月 5 日,镇江新区财政局向镇江国资委提交镇新财发[2011]32 号《关于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二次流转的请示》。2011 年 8 月 16 日,镇江国资委向镇江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二次流

3-2-31转的回函》:“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杭州先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将替石政民代购镇江世纪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75%股权转让给先锋投资有限公司,将另 25%股权转让给卢笛,我委不另行给予批复”。

基于上述批复,在收购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对发行人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镇江世纪数码收购江奎集团时,收购项下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履行情况

镇江世纪数码与镇江市电子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项下义务的履行情况:

具体义务 履行情况

1、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在收购江奎集团部分 石政民已通过各种渠道合计向镇江世

国有股权后,将立即推进改制企业与战略合作 纪数码及下属企业注入 7,494.66 万元的流

伙伴实施项目合作,并承诺其战略合作伙伴投 动资金。截至目前,先锋投资借给镇江世

入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或是外资 1,000 纪数码支持资金还有 2,440.44 万元无法收

万美元。通过项目实施,做大做强企业,促进 回。企业可持续发展。

2、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受让股权后,在市劳 具体参见本问题之“(2)发行人受托动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 收购镇江世纪数码时,收购项下相关权利、策规定,由改制企业接受并安置原企业的全部 义务主体及履行情况”。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同时,按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相关费用。

3、镇江世纪数码同意受让股权后,对按镇江市政府政策所规定的原则和标准预留给原企业的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用土地资产、房产和机器设备等资产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足额保全。

根据江奎集团与江奎集团工会委员会签署的《经济补偿金量化集体协议书》其项下义务的履行情况:

具体义务 履行情况

1、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镇江江奎集 具体参见本问题之“(2)发行人受托团公司改制变更设立的新公司,应当承担所有 收购镇江世纪数码时,收购项下相关权利、

员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金。 义务主体及履行情况”。

2、根据镇发(2002)45 号和镇办发(2003)46号及镇企改领导(2002)001 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陈树骏等 750 人共计经济补偿金为 1,893.49万元(已公示并经本人确认)。

3-2-32

3、经济补偿金以江奎集团所拥有相关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及机器设备进行抵押保全至市国资部门。

(2)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时,收购项下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及履行情况

①公司与自然人王伟、周皓、黄君励、贺永华、王立新、徐文学、龚贯平、朱鸿林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根据镇江世纪数码的原股东王伟、周皓、黄君励、王立新、徐文学、龚贯平、朱鸿林分别出具的确认函,自镇江世纪数码的股权变更至先锋投资和卢笛名下后,与镇江世纪数码及其子公司相关的全部义务或责任均由先锋投资及卢笛承担,无需先锋有限承担。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原股东贺永华未就发行人代为收购事项提出异议。

②公司与镇江世纪数码签署的《权益重组合作协议》和所出具的《承诺书》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及履行情况

具体义务 履行情况

2012 年 5 月 2 日,江奎集团及其破产管理人共

同具函确认,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过程中所涉及

的所有员工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均已全部足额预

留并按规定支付(除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员

工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已全部支付完毕);镇江江

继续使用世纪数码及下属企业的

奎集团公司改制时所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实施方案全部员工,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时

已依规定执行。所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实施方案,继

为更好地维护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企业(不续执行,确保镇江江奎集团公司改制

含江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职工权益,2011 年 8 月职工的基本权益和经济补偿不受影

15 日、2011 年 8 月 24 日,镇江世纪数码的控股股响。

东先锋投资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共计支付了

580 万元现金,用于支付镇江世纪数码等公司破产过

程中清算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资、补偿金、

公积金等费用,提前解决了镇江世纪数码及其下属

全资子公司的职工债权问题。

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镇江世纪数码及其

负责安排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企

下属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未因此而好转。目前,镇江业生产性流动资金或融资额度,以全

世纪数码及全资子公司镇江中电、控股子公司镇江面启动镇江世纪数码的扩能增产和新

金鳌苑已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江苏亚欧置业自成立产品开发项目,视情况逐步安排总额

起就没有实际运营,因此,此项视情况所决定的提为 5 亿元的资金或信贷额度。

供信贷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

3-2-33

力争将江奎集团的销售规模在 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目前江奎集团、镇

2009 年突破 20 亿元,2010 年突破 50 江世纪数码等企业均已破产,因此,本项义务已无

亿元,2011 年达到 60 亿元。 履行的必要。

石政民已通过各种渠道合计向镇江世纪数码及

为镇江世纪数码及下属企业分别

下属企业注入 7,494.66 万元的流动资金。截至目前,注入合计 2,500 万元过渡性资金和生

先锋投资借给镇江世纪数码支持资金还有 2,440.44产性流动资金

万元无法收回。

2011 年 5 月 11 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

尽快对江奎集团清产核资,化解

裁定形式,对破产管理人制定的《关于镇江江奎集债务,拟定并实施对江奎集团的债务

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破产财重组方案。

产分配工作已基本完毕。

综上所述,虽然《股权转让协议》、《权益重组合作协议》、《承诺书》、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镇国资改[2009]9 号文等文件所涉及的签署方、主体名称均为发行人,但就实际过程来看,发行人代为收购镇江世纪数码的依据充分,且 2010 年 9 月 21 日,杭州先锋、镇江世纪数码、先锋投资、石政民、卢笛五方就上述代为购买并持有股权,以及解除代持关系的相关事宜,各方确认并承诺如下:

(1)上述对于代持股权及解除代持关系的情况说明系事实之全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杭州先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代持事宜对石政民、先锋投资、卢笛、镇江世纪数码不负有任何义务,并且各方在此承诺现在及将来,不会基于上述代持事宜,向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

(2)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人基于上述代持事宜向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及由此给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主张由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任何责任,均一律由石政民、先锋投资和卢笛以连带责任的形式予以承担。

(3)现在及将来若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承担任何与上述代持相关的责任,或遭受任何与上述代持相关的损失,均一律由石政民、先锋投资和卢笛以连带责任的形式,给予现金补偿。

(4)石政民、先锋投资或卢笛在承担或补偿上述损失和责任后,不会就此事再向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撤销。

综上,鉴于发行人、镇江世纪数码、石政民、卢笛与先锋投资已出具上述确

3-2-34认文件,对上述代持及解除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不会就上述代持事宜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异议,确认先锋有限收购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购项下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义务或损失均由卢笛、先锋投资和石政民以连带责任形式予以承担。同时,公司所签署的可能存在义务的书面文件中,经协议各方确认同意《股权转让协议》和《权益重组合作协议》项下义务已全部转移至先锋投资和卢笛;而《承诺书》项下的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且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无任何人对《股权转让协议》、《权益重组合作协议》和《承诺书》的执行情况提出任何异议。因此本次代为收购行为对发行人无实质性影响。

问题六:其他应收账款中应收原公司员工周启鸿款项 549,469.00 元无法收回问题

经核查,公司其他应收账款中应收原公司员工周启鸿款项 549,469.00 元,账龄在 5 年以上,已经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目前该员工已离职。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问题一: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问题

该问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问题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43.89%、46.03%和 46.05%,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

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是由其所处智能燃气表行业的销售回款模式决定的。公司的主要客户是城市燃气运营商及其下属的表具公司。通常情况下,客户货款结算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在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检定和客户内部安装调试合格后,客户需要支付90%~95%的货款,时间通常在3至6个月;二是在货物验收合格1年后需要支付的5%~10%的质量保证金部分。

受上述行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问题三: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金额共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8.92%、32.72%和 33.89%。请补充说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是否

3-2-35存在对税收优惠的较大依赖。

发行人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及国务院《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 号)的规定享受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2 年,公司享受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金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上升至 33.33%,主要是由于 2012 年收到的增值税退税金额较多。根据新的国家税收政策, 2012 年、2013 年及 2014 年度发行人应按照 10%的成本利润率核定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 10 月 13 日才下发,2011 年度发行人依然按实际成本利润率核定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退税。2012 年当地税务机关按照 10%的成本利润率重新核定计算了 2011 年发行人即征即退税额。2012 年度增值税退税金额1,656.92 万元中,有 313.39 万元系当地税务机关按照 10%的成本利润率对 2011年即征即退税额进行重新核定计算后返还给发行人的部分。

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可预见的未来发生不利变化的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产品具有较高的毛利率水平,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规模经济效应将逐步显现,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将逐步降低。且随着发行人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创新,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生产组织模式将更趋合理,从而带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使公司盈利能力更加稳定,将更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赖。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召开,2012 年 5 月 22 日,项目组收到了内核小组会议的审核意见,项目组对审核意见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落实,情况如下:

3-2-36

发行人受托收购镇江世纪数码问题

该问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第二节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五、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核查情况

(1)发行人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收入构成按照公司产品、行业、地区进行了分类,并分析报告期内的收入金额及变动情况。按照公司产品分类,公司业务收入分为民用智能燃气表收入、民用智能燃气表控制装置收入、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收入和工商业用智能燃气表控制装置收入;按照行业分类,公司业务收入均为智能燃气表业务收入;按照地区分类,公司业务收入均来自于境内。经核查,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产量、销量及变动趋势进行了核查,核查发行人的定价政策,并通过查阅竞争对手公告资料、网络查询等方式了解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经核查,发行人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的信息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强周期性行业,季节性波动不明显。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统计分析,认为发行人的季节性波动不明显符合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及行业特点。

发行人主要采用直销模式。发行人通过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及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保荐机构通过走

3-2-37访、函证并核查产品销售的最终去向,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虚假销售情形。

保荐机构通过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模式,获取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政策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收入确认获取的必要单据,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走访、检查发行人销售退回情况等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与同行业存在的差异;通过抽取销售合同,检查收入确认条件的约定条款以及与相关的收入确认时间、发货单据、收款凭证、客户签收单据等,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走访、电话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及交易合理性、持续性。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城市燃气运营商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化不大,无异常情况,发行人与主要新增客户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交易内容。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 6 月、12 月发货情况及报告期内退货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会计期末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确认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匹配,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匹配;通过取得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明细表、账龄分析表、分析应收账款报告期末回收情况、抽查客户回款记录,确认大额应收款项能够按期收回、不存在异常情况、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不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该两家客户销售的金额较为稳定。保荐机构通过检查关联交易合同、走访关联方,核查相关出库单、销售发票、收款凭证等,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泰科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增长的情形。保荐机构通过走访主要供应商及客户、查询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工商资料、核查主要及新增供应商及客户的交易相关原始单据,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2)发行人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基表、阀门、结构件和电子元器件。电子元器件和基表生产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原材料供应充分,供货质量稳定、及时。公司地处燃气表零部件行业集中区域,阀门、结构件供应充分。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

3-2-38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单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基本稳定,原材料价格及其走势与市场相同或相近原材料价格及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公司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少,生产所需耗用的能源主要是电能。公司位于杭州滨江高新区内,能源供应能够满足公司生产需求。

保荐机构通过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产能、产量、销量情况以及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情况,确认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相匹配,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合理。

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并取得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成本明细表和费用明细表,抽查成本结转的依据,确认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成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主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的大额采购合同及与之对应的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据,查阅发行人部分采购台账,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真实、主要供应商无重大变动。保荐机构检查了发行人委托加工及外协加工主要厂家的采购金额、数量、单价的变动情况,并通过访谈、走访检查外协加工的质量控制情况,认为发行人向委托加工及外协加工主要厂家采购金额占比稳定,不存在异常变动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表、并实地监盘,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对发行人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做截止性测试,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存货盘点制度实际执行情况良好,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3)发行人期间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构成进行分析,不存在异常情况。

保荐机构将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进行对比分析,不存在异常情况。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与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相适应。对发行人销售费用明细进行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的明细和金额与当期发行人销售相关的活动相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2-39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资表及发放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薪酬构成进行分析,管理人员薪酬合理。核查了发行人研发费用的明细及规模变化情况及研发项目立项情况,发行人的研发费用规模及列支与发行人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匹配。

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借款较少,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借款情况及利息计提情况进行核查,发行人足额计提借款利息支出,不存在应当进行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工资明细表,通过网络查询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同行业工资水平,对比分析各年度工资情况,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发放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

(4)发行人净利润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内获得的政府补助项目的法规依据、收款凭证进行核查,确认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不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法规、税务部门确认及其他证据进行核查,发行人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合规,不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记录、决议以及股东大会记录、决议,发行人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了发行人股东的意愿,并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人员、会议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前持股数同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持有公司 95.41%股份,在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石政民、石义民仍为控股股东,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未因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而发生变化,本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宜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公开发售股份规定》”)

3-2-40第五条的规定。

发行上市方案已就本次预计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人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及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符合《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履行了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对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且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盖章,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九、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保荐机构取得了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查阅并核对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上述自然人股东关于其持有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行为的声明,确认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3-2-41

十、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营业务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了解发行人上下游行业的情况,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询问发行人相关经办人员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5 年 1-3 月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了核查,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3-2-42(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

李志勇 邵鸿波 刘 洋

卢蓉蓉 毛文婕

项目协办人签名:

肖永定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德林 谢 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石玉晨

内核负责人签名:

王革文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石玉晨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宜四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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