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15 年 4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致: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气厚普”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并与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等文件。
鉴于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了变化。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上述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没有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不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出了查询和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相关文件。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本所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文件;(2)发行人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3)《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为本次发行需要,发行人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此,2015 年 4 月 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六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为五个项目,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如下五个项目,总投资人民币 71,728 万元。根据投资项目的提出时间,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排序如下:
1.年新增 180 套 LNG 橇装式加气站成套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募集投资18,348 万元;
2.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募集投资 4,800 万元;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金额 21,000 万元;
4.液化天然气(LNG)船用成套装置制造项目,募集投资 19,780 万;
5.天然气加气设备关键部件制造项目,募集投资 7,800 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支持上述项目的实施。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置换先期投入的银行贷款及自有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投资项目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用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经核查发行人关于召开该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并根据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内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备案,也取得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募集资金运用仍然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樊 斌)
(王 成)
(文泽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