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吴弘 `已 充分了解并同意 由提 名人浙江医
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会提 名为 浙江医药 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 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 影响本人担 任 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 性的
关系 `具 体声 明如 下 :
— 、本人
具 各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 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的要
求 :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
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
监事 的通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 委、教育部、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
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 )其 他 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三 、本人具 各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妲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
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 )近 三年曾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 三分
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发 表的独立意 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 、包括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
`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各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 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 师、会计学专业鬲J教 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 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 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请 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备 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明真 实、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浙江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期 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 以及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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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
足够的 时间和精 力屐 行职贵 ,作 出独立判断 .不 受公 司主要股 东 、
实际控 制人 或 其他 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符合 独立萤事任职资格情
形
的,本 人将 自出现该 等情形之 日起 30口 内辞去独立 薰事职务 。
特此声明。
2015年 5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