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将相关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
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
项
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
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3.经了解各位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
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有利于公司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二、关于与深圳海济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作为承租人与深圳市海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
事项,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年度
的损益情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履行回
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