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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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江
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范圣艳
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
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
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的,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的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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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5 月
12 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5 年 5 月 12 日交易完
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185,0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25%。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34,953,0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0.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232,06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 47 人,代表股份 169,001,3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11%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8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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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69,2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0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232,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表决
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235,170,6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2,4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 235,175,6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7,4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235,175,6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7,400 股弃
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以 235,174,6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8,4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235,182,064 股同意,3,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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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070,464 股同意,111,700 股反对,2,9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070,464 股同意,111,700 股反对,2,9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064,964 股同意,112,700 股反对,7,4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9、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重大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061,064 股同意,112,700 股反对,11,3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
表决结果:以 235,070,964 股同意,112,200 股反对,1,9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181,1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9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5,181,164 股同意,2,000 股反对,1,900
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234,953,025 股同意,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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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
14、会议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
项相符,在股东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
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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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朱联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律师
范圣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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