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20 13: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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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5)第 097 号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高金榜律师、孙芸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

2、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浙江省嘉

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407,8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56%。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部分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00。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或

书面委托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7 人,共

计代表股份 407,992,2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46%,均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示了股东账户

卡、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

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基于上述核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 5 名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董事蔡登录、独立董事陈建根、甘为民、方铭因

工作原因无法参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予以审议,即: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1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关于调整 2015 年部分监事薪酬议案》;

1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核定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 407,976,2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407,930,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8%;反对 47,9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弃权 14,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 407,968,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14,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407,952,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33,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 407,975,8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10,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向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 42,288,99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4%;反对 17,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4%;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1%。

该议案获得通过。

1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调整 2015 年部分监事薪酬议案》;

同意 407,976,5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9,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407,969,2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1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核定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407,967,85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99.99%;反对 17,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弃权 6,7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同时,六和律师注意到,在进行第 11 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晋正企业股份

有限公司回避了议案的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公

布表决结果,六和律师认为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本 页无正文 ,为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⒛⒕ 年年度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

经办律师 :

高金榜

亻 钅、

二 0一 五年五月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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