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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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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4年 年度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浙 江奥康鞋 业股份 有限公 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 东
大会规 则》及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
“
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 《浙江奥康鞋 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
”
章程》 )的 规 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金杜”)接 受浙江奥康鞋 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奥康 国际”或“公 司”)的 委托 ,指 派律师列席奥康 国际
2014年 年度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 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过程
进行见证 ,并 就 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 杜律师审查了奥康 国际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 括 :
1.《 公 司章程》 ;
2,奥 康 国际于 2015年 4月
24日 召开的第五属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奥 康 国际于 2015年 4月
;
24日 召开的 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奥 康 国际于 2015年 4月
;
25日 在 《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
券 日报》、 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刊登的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 有限
公 司关于召开 2014年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5,奥 康 国际本次股 东大会股 东登记记 录及凭证 资料 ;
6,奥 康 国际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议案。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 ,列 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的有关事实 以及奥康 国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 了核查验证 ,现 出具法
律意
见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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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根据奥康 国际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及股 东大会通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 `虹 ,采取现场投 票与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式召开 ,
并完成 了前述决议 与通知 所列明的议程。
金杜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上 海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 《公 司
章程 》的有 关规定。
二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人 员、召集人 资格
根据对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人 员提交的股 东持股凭证 、个人 身份证明及股 东的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现 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 ,代 表奥康 国际有表 决权股份 284,031,10O股 ,占 奥康 国际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70.83%。
根据 上证 所信 `包 网络有 限公 司在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结束后提供给奥康
国际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通 过网络投 票的方式参加 本次股 东大会投 票的股 东共
11名 ,代 表奥康 国际有表 决权股份 3,769,411股 ,占 奥康 国际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0,94%。
鉴于 网络投 票股 东资格 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 票时 ,由 上 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 ,因 此金杜 无法对 网络投 票股 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 网络投票
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前提下 ,金 杜
认 为 ,上 述参会人 员均有权或 已获得合 法有 效 的授权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其 资格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
除股 及委托代 理人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外 ,出 席/歹 刂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包括奥康 国际有关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金杜律师。
综上 ,金 杜认 为 ,上 述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定。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人 为奥康 国际董事会 。金杜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 资格符合 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
2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 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网 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 `忽 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 。
经金杜律师见证 ,本 次股 东大会按照 《上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表 决通过
了下列议案 (其 中第 10项 议案 以特别决议表 决通过 )∶
1、 《关于公 司 2014年 度董 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 ;
2、 《关于公 司 2014年 度监 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 ;
3、 《关于公 司 2014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
4、 《关于公 司 2014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关于公 司 201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 《关于聘请公 司 2015年 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 审计机构的议 案 》 ;
7、 《关于公 司第五属 董事 、监 事报酬事项 的议 案 》 ;
8、 《关于延 长募集资金投 资项 目实施 期限的议 案 》 ;
9、 《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和 自有资金购买银行 理 财产 品 的议 案 》 ;
10、 《关于变更公 司经 营范围及修订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 ;
11、 《关于增补楚修齐先生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 ;
12、 《关于公 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
金杜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及表 决票数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 司章
程》的有 关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金 杜认 为 ,奥 康 国际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 、
法规、《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实施细则》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
会议 的表 决程序 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 下无正文 ,为 签 字盖章 页 )
(本 页为股 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
,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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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律 师 : 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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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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