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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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泰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14]65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在
相关指定媒体中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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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说明和解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
已得到公司确认,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4 月 2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
的时间及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累积投票制有关
说明等。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了相关
议案的详细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华泰孙武
湖温泉度假酒店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5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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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股份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共 35 名,代表股份 405,478,6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2%。其中: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401,940,5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5 人,
代表股份 3,538,0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未担任董事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有关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
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会议过程中修改议案内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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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 审议并通过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 审议并通过《聘任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并通过《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 审议并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议案》;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费用的议案》;
15、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建华、朱万亮、李刚、
李晓亮、魏文光、魏立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赵伟、刘俊彦、王莉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7、 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选举谢士兵、卜翠芹、张凤山、
任文涛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核查,以上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其中,
议案 11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华泰集团有
限公司、李建华、李刚、田居龙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议案 10 进行了回避,
议案 15-17 均按候选人个数逐一采取累计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公司对以下议案中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议案 7-10、议案 13、议
案 15-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
则》、《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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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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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
华涛
经办律师:
夏火仙
日期: 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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