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
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资格和能力。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孙启先生为公司
总经理,孔德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姜臣宝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天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茂党先生、孙立国先生、崔鸿先
生、鄂成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赵光晨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