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提示:●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 0.08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8元●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分别为0.076 元、0.072 元或 0.064 元●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21 日;●除息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2 日;一、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披露日期
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 2015 年4 月 1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二、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1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方案为: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97,193,29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3,775,463.36 元(含税),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扣税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 0. 76 元、0. 72 元或 0. 64 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6 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1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04 元,公司将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 0.0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 0.072 元派发现金红利。(4)公司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公司、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08 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 年 5 月 21 日;
2、除息及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5 月 22 日。四、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公司、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中橡集团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五家公司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经中登上海分公司确认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五、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外南机场路常乐二段 12 号
邮编:610225
联系电话:028-85963362、85963659 传真:028-85963659六、备查文件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特此公告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