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14 1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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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法 律 意 见 书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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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2

第二节 正 文 .................................................................................................................... 6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 6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6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 9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和合同................................................................... 19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 22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 23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 25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 26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 27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27十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情况 ................................ 29十二、结论意见 .................................................................................................................. 31

第三节 结 尾 .................................................................................................................. 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 言

一、出具意见的法律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暨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该等意见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

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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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作出陈述、说明均附随以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4、本所律师已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审阅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专业说明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三、定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含义如下:

百联股份 指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实

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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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青投资 指 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

转让事项的转让方、百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永辉超市 指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

转让事项的受让方。

联华超市/标的公司 指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股票已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由百联股份持股 34.03%、百青投资持股 21.17%。

百联集团 指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百联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百

联股份 43.67%股份,并通过控股子公司上海友谊复星

(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5.74%。

标的资产 指 百青投资持有的联华超市 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

股(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21.17%),包括项下的

一切权利、利益和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因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向永辉超市转让标的资产构成

的百联股份重大资产出售一事

本次转让 指 百青投资将标的资产转让给永辉超市的行为

《重组报告书》 指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股份转让合同》 指 《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合同》,其中规

定了本次转让事宜

《股份转让框架协 指 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签订的关于本次转让的《股份转

议》 让框架协议》

《资产置换协议》 指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之资产置换协议》,其中规定百联股份将其所持联

华超市 14%股份通过资产置换方式转让给百联集团

《托管协议》 指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托管协议》,其中规定百联集团将所持联华超市股份

全部托管给百联股份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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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百联股份为实施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百联股份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审计机构

《百联股份审阅报 指 立信就百联股份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

告》 债表、2014 年度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及备考合并财务

报表附注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2497 号《审阅

报告》

《联华超市财务报 指 联华超市按照中国大陆会计准则编制,并经上会会计

告》 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13 年度财

务报告及经审阅的 2014 年度财务报表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港币/港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范重组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资监管条例》 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转让股份办法》 指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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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将其持有联华超市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21.17%)出售给永辉超市,转让价格为 4.01 港元/股,系在联华超市于《股份框架协议》签署日前 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永辉超市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转让实施前,百联股份直接持有联华超市 380,952,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持有联华超市 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合计持有联华超市 617,981,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55.20%,系联华超市的控股股东。另外,根据百联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2015 年 1 月22 日发布的《百联股份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百联股份已于本次转让前与百联集团签署《资产置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拟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将其直接持有联华超市 14%股权转让给百联集团,该资产置换交易尚待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实施。本次继续转让联华超市股份后,百联股份对联华超市的持股比例降至 20.03%,将丧失对联华超市的控股权。

根据《联华超市财务报告》的数据,联华超市 2014 年度末未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在百联股份同期未经审计营业收入中占比超过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在对照计算是否因出售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 50%以上而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时,应当以拟出售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总额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构成百联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范重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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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联股份

百联股份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2 日,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827),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1 号 11 楼 1101 室,法定代表人马新生,注册资本 172,249.5752 万元,经营范围为“综合百货、装潢装饰材料、服装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教用品、新旧工艺品、金银制品、家具、古玩收购;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汽车配件;货物代 理(一类);收费停车费;仓储运输;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下列这些限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 茶、食品、中西成药、音像制品、连锁超市、汽车修理、普通货物运输、房屋中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娱乐。下列范围限出租场地经营:卷烟、雪茄烟、广告”,营业期限为长期,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084786 的《营业执照》,现有效存续中。

经核查,百联股份的前身是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系 1993 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3)第 317 号文、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3)121 号文批准、由上海市华侨友谊公司改制并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更名为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1 年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变更为现名,其全部股票现已在上海证交所上市流通。

另经核查,百联股份系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东:百联集团持有百联股份 752,275,570 股,占百联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43.67%;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百联股份 98,921,224 股,占百联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5.74%;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有百联股份 10,852,828 股,占百联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0.63%,三者合计持有百联股份 862,049,622 股,占百联股份已发行股份的 50.04%(包含四舍五入产生差异 0.01%)。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百联股份为依法经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百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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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青投资成立于 2001 年 6 月 19 日,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348 号,法定代表人董小春,注册资本人民币 29,217.7 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除外)”,营业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229000597438 的《营业执照》,现有效存续中。

经核查,百青投资原名为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其于 2011 年百联股份(其时名为: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百联集团发行 A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36%股权和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以增资 A 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原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成为百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并于 2014 年 9 月变更为现名。

百青投资现持有联华超市 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21.17%,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转让事项的转让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百青投资为依法经批准设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成立于 2001 年 4 月 13 日,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1933),住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 436 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松,注册资本人民币 325,443.564 万元,经营范围为“农副产品、粮油及制品、食品饮料、酒及其他副食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针纺织品、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音像制品、出版物及电子出版物、珠宝、金银饰品、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汽车装潢、消防器材、工艺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花卉、玩具等的零售和批发,以及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零售和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香烟(限分支机构在行业许可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组织部分自营商品的加工及农副产品收购;出租部分商场设施或分租部分商场的场地予分租户从事合法经营(以上全部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信息咨询(证券、期货、金融等行业咨询除外);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自营商品的进口,采购国内产品的出口(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营业期限为长期,持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50000400000278 的《营业执照》,现有效存续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永辉超市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依据依据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进行本次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拟将其持有的联华超市 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21.17%)及项下的一切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给永辉超市。

(一)联华超市的基本情况

联华超市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股票代码 00980),住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1258号 7 楼 713 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960 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包括代销和寄售)家庭常用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除外)、交家电,预包装食品(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含熟食卤味)、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橡塑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家具用品、工艺礼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信器材;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生猪产品、牛羊肉品、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烹调加工类、凉拌类、烧烤类、面包、糕点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再加热类),酒、水产品、副食品,农副产品收购,从事与超级市场相关商品的加工、分级、包装、配送、咨询服务等便民服务以及超市相关的自有房屋出租,柜台出租,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技术服务,超市管理,代客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310000400169458 的《营业执照》,现有效存续中。

(二)联华超市的股权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联华超市的股权关系结构如下:

(三)联华超市的历史沿革

1、联华超市的设立及历次变更

(1)联华超市的前身是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商业”)。该公司系于 1991 年 5 月由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为 5,383 万元,其中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所占份额为 82.42%,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所占份额为 17.58%,主营为“粮食及制品,副食品,农副产品,烟酒,食品,冷饮饮料,餐饮,熟食制品,通讯器材,彩扩,照像材料,家俱”,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5005840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997 年 4 月,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6)第1467 号、沪外资委批字(97)第 341 号、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沪内外联商字(97)第 045 号文,联华商业由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四方投资改制为中外合资上海联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超市有限公司,各投资方于 1997 年 1 月 27 日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改制后的投资总额为 2,95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2,170 万美元,其中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以经评估后的联华商业部分账面净资产分别出资 1,019.9 万美元(约 8,460 万人民币)、173.6 万美元(约 1,440 万人民币)。上述联华商业账面净资产值经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并于同月 6 日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沪评审[1997]049号文确认。根据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5 月出具的沪审事业(1997)650 号《验资报告》,上述注册资本已获缴付。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1997 年 4 月 15 日向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颁发了外经贸沪合资字[1997]0122 号《批准证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则于 1997 年 4 月23 日换发了注册号为企合沪总字第 023483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改制后,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万美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 国有企业 1,019.9 1,019.9 47%

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 国有联营企业 173.6 173.6 8%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 651 651 30%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325.5 325.5 15%

合计 2,170 2,170 100%

(3)1998 年 4 月,经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沪商委(97)第 340 号文及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沪内外联商字(97)第 159 号文批准,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占股本总额的 6%,并另经董事会决议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98)第 104 号批复同意,由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向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6%和 4%的股权,后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受让的 6%股权转由职工持股会持有。新老股东并重新签署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及公司章程。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并依法换领了《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8 年 12 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更名为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并换领了《批准证书》。

经上述变更后,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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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美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 国有企业 802.9 802.9 37%

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651 651 30%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325.5 325.5 15%

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 国有企业 173.6 173.6 8%

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职工持 社团法人 130.2 130.2 6%

股会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86.8 86.8 4%

合计 2,170 2,170 100%

(4)1997 年 11 月,经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与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合并,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资产整合至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中,上海内外联综合商社于 1998 年 12 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其所持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股份改由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999 年 12 月,经董事会决议及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协字(99)第 642 号批复同意,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30%的股权经转让给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后最终转让给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其时有效的《公司法》(1993 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年)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1995年)》的规定,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转制为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另经董事会决议及各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 299,979,800 元,其中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由上海审中资产评估事务所沪审中评字(1998)第 104 号《评估报告》评估,并经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审核确认(沪评审[1998]734 号、沪评审[1999]243 号),股东会于 1999年 10 月 20 日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上述增资款经上海审计事务所验证并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出具沪审事业(1999)2450 号《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准向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00010062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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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 127,121,698.25 127,121,698.25 42.38%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外合资企 95,186,953.37 95,186,953.37 31.73%

司 业(上市)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30,283,432.11 30,283,432.11 10.10%

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社团法人 19,037,390.67 19,037,390.67 6.34%

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 国有企业 15,658,731.81 15,658,731.81 5.22%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12,691,593.79 12,691,593.79 4.23%

合计 299,979,800.00 299,979,800.00 100%

(5)2001 年 5 月,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上海友谊(集团)

有限公司将所持 42.38%的股权、上海内外联合贸易公司将所持 5.22%的股权转

让给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则分别向上海友

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转让所持 2.94%股权、向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转

让所持 3.40%股权;新老股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 399,979,800 元,并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上述增资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2000)第 455 号《验

资报告》验证确认。

上海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15 日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沪经贸贸发字(2001)第 261 号批复同意,更名为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 2001 年 5 月 21 日核准上述变更并予以登记。

经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后,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 中外合资 203,979,743.26 203,979,743.26 51.00%

公司 (上市)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 中外合资企业 126,916,953.37 126,916,953.37 31.73%

有限公司 (上市)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40,383,432.11 40,383,432.11 10.10%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 外商企业 16,921,593.79 16,921,593.79 4.23%

上海友谊复星(控股) 国内合资 11,778,077.47 11,778,077.47 2.94%

有限公司

合计 399,979,800.00 399,979,800.00 100%

(6)2001 年 10 月,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联华超市有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公司职工持股会受让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联华超市有限公司2.94%股权,并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则将其所持 31.73%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章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后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上述股权转让后,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 中外合资 203,979,743.26 203,979,743.26 51.00%

司 (上市)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 国内合资(外商 126,916,953.37 126,916,953.37 31.73%

络发展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投资)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40,383,432.11 40,383,432.11 10.10%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16,921,593.79 16,921,593.79 4.23%

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合资 11,778,077.47 11,778,077.47 2.94%

合计 399,979,800.00 399,979,800.00 100%

(7)2001 年 12 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体改审(2001)028 号批复同意,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联华超市截至2001 年 4 月 30 日的净资产 415,000,000.00 元按 1:1 的比例折股 415,000,000.00股,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其中境内非流通内资法人股 355,543,000 股,非上市外资法人股 59,457,000 股。联华超市上述股本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1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01)第 73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01 年 12 月 8 日,联华超市召开创立大会,决议创立联华超市,并通过了公司章程,同月 18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改制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211,640,000.00 51.00%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 国内合资(外商投资 131,683,000.00 31.73%

有限公司 企业投资)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41,900,000.00 10.10%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17,557,000.00 4.23%

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合资 12,220,000.00 2.94%

合计 415,000,000.00 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2003 年 12 月,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3]221 号文、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3]15 号文同意,联华超市于 2003年 6 月 27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以每股 3.875 港元的价格发行 H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流通股 172,500,000 股,其中包括额外超额配售 22,500,000 股,注册资本增至 587,500,000 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验字(2003)第 135 号《验资报告》,新增股本已获足额缴付,联华超市并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联华超市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并发行股票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211,640,000.00 36.02%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 国内合资(外商投资 131,683,000.00 22.41%

有限公司 企业投资)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41,900,000.00 7.13%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17,557,000.00 2.99%

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合资 12,220,000.00 2.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172,500,000.00 29.37%

合计 587,500,000.00 100%

(9)2005 年 9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4]36 号文同意,并经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决议,联华超市以每股 8.80 港元配售增发 H股 34,500,000 股,注册资本增至 622,000,000 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上述增资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验字(2003)第 13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联华超市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06 年 8 月,联华超市经商务部商资批[2005]3219 号批复同意,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领取了商外资资审 A 字[2006]0082号批准证书,于同年 8 月 15 日换领了企股沪总字第 041975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类型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上述变更完成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211,640,000.00 34.03%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 国内合资(外商投资 131,683,000.00 2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有限公司 企业投资)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41,900,000.00 6.74%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17,557,000.00 2.82%

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合资 12,220,000.00 1.9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207,000,000.00 33.28%

合计 622,000,000.00 100%

(10)2010 年 9 月,因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0 年4 月 6 日更名为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外资批[2010]1921 号批复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联华超市的原股东上海实业联合集团商务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并修改公司章程。联华超市于 2010 年 9 月 2 日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16945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换领了证号为商外资沪股份字[2009]1323 号《批准证书》。

(11)2012 年 3 月,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外资批[2011]2548 号批复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联华超市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8 股,增加股本总额至 1,119,600,000 股,注册资本增至 1,119,600,000 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本次增资已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11)第 1693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另经查,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1 年百联股份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并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独资企业。

上述变更完成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380,952,000.00 34.03%

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独资 237,029,400.00 21.17%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75,420,000.00 6.74%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31,602,600.00 2.82%

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合资 21,996,000.00 1.9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372,600,000.00 33.28%

合计 1,119,600,000.00 100%

(12)2012 年 12 月,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作出沪商外资批[2012]4382 号批复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联华超市原股东上海立鼎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1,996,000 股股份以人民币 6,724.03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百联集团,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上市) 380,952,000.00 34.03%

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独资 237,029,400.00 21.17%

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外商企业 75,420,000.00 6.74%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外商企业 31,602,600.00 2.82%

百联集团 国内合资 21,996,000.00 1.96%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372,600,000.00 33.28%

合计 1,119,600,000.00 100%

(13)2014 年 2 月,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沪商外资批[2014]247 号文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原股东日本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将其持有的 75,420,000 股股份以 23,131.3140 万港元的价格转让给百联集团,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014 年 2月 28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述变更登记。

2014 年 7 月,上海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 9 月,上海百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该等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上述变更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如下:

(金额:元)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百联股份 中外合资(上市) 380,952,000.00 34.03%

百青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独资 237,029,400.00 21.17%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港资企业 31,602,600.00 2.82%

百联集团 国内合资 97,416,000.00 8.7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372,600,000.00 33.28%

合计 1,119,600,000.00 100%

2、后续即将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

2014 年 12 月 19 日,百联集团与百联股份签订了《资产置换协议》,后于2015 年 1 月 21 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百联股份将其直接持有联华超市156,744,00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14%)通过资产置换方式转让给百联集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百联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就该资产置换事项分别发布了《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补充公告,该资产置换交易尚待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上述交易完成后,联华超市的股权结构将变更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本金额 持股比例

百联股份 中外合资(上市) 224,208,000.00 20.03%

百青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独资 237,029,400.00 21.17%

香港王新兴投资有限公司 港资企业 31,602,600.00 2.82%

百联集团 国内合资 254,160,000.00 22.7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 372,600,000.00 33.28%

合计 1,119,600,000.00 100%

就上表中百联集团持有的 22.70%股份,根据 2015 年 4 月 17 日百联股份与百联集团签订的《托管协议》,百联集团将全部委托百联股份管理,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托管事项获百联股份内部权力机构批准且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毕)起至百联集团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且转让完成之日止。

(四)联华超市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根据《联华超市审阅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联华超市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元)

资产 负债

非流动性资产 4,874,357,408.93 非流动负债 67,874,435.54

流动性资产 13,358,310,809.46 流动负债 14,648,576,935.28

合计 18,232,668,218.39 合计 14,716,451,370.8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联华超市无任何重大或有负债。

(五)标的资产的权利状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百联股份持有联华超市 380,952,00 股非上市内资股,并拟将其中 97,416,000 股股份(占联华超市已发行股份的 14%)通过资产置换方式转让给百联集团,百联股份的 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持有联华超市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二项合计(暂不考虑百联股份因拟向百联集团转让联华超市股份导致持股数量减少的部分)共 617,981,400 股,占联华超市已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行股份的 55.20%。

根据联华超市股东持股证明书及相关方承诺,上述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及联华超市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拟实施的资产置换交易亦不会导致该等情形的发生。

(六)小结

本所律师认为,联华超市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历次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目前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其目前适用之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本次转让的情形,百联股份与百联集团拟实施的资产置换交易及股份托管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转让股份办法》第四条及联华超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获得相关批准后,百青投资向永辉超市转让标的资产及办理过户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和合同

(一)《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015 年 4 月 8 日,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签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内容

百青投资拟将其持有联华超市不超过 237,029,400 股(含本数)股份转让给永辉超市,具体交易方案待双方商定。

本次转让以联华超市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单价,即 3.92 元港币/股,并按正式股份转让合同签署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2、交易先决条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转让的先决条件是:

(1)本次转让按照协议双方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范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且

(2)本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

(3)双方同意的其他先决条件。

3、转让实施

在坚持前述交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双方将就本次转让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磋商,并签订正式的股份转让合同。

4、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于各方内部权力机构分别完成对《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审批时生效。协议并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股份转让合同》

2015 年 4 月 17 日,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资产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即联华超市 237,029,400 股非上市内资股,连同与其相关联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2、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格为联华超市于《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即 3.92 元港币/股,本次转让的转让价款共计 929,155,248 元港币(双方同意依据签署本合同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转让价款折合成人民币)。

等额于 30%转让价款的人民币将作为保证金由永辉超市在合同成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支付至百青投资指定账户。本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永辉超市并应在收到百青投资发出的书面缴款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将其余 70%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百青投资指定账户。本次股权转让如未获得转让方百联股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或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证金无息返还。

3、标的资产过户登记

合同生效且百青投资收到永辉超市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百青投资于十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4、先决条件

完成本次转让应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满足:

(1)本合同已获生效;

(2)于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时,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可能提起的法律程序,其结果会造成禁止或限制合同的预期交易;

(3)于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时,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一切陈述和保证始终是真实的,双方自合同签署日以来一直遵守其在合同中的一切承诺。

5、合同解除

若本次转让完成日在合同签署日后的 12 个月内仍未产生,则任何一方可以给予对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百联股份应将永辉超市已支付的转让价款(若有)在合同终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部返还受让方。

6、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或在合同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存在欺诈或虚假成份,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除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外,还应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7、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经百联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永辉超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报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生效。

(三)《股份转让补充合同》

2015 年 5 月 13 日,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合同》,在原有定价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将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格变更为 4.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港元/股。

(四)小结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补充合同》的形式合法、内容有效,体现了本次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标的资产的定价方式等约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国资监管条例》、《转让股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待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后对本次转让的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一)已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2015 年 4 月 8 日,百联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与意向受让方商谈资产转让事项的议案》,授权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商谈将标的资产予以协议转让,并于获授权当日与永辉超市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2、2015 年 4 月 8 日,永辉超市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协议受让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与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受让标的资产。

3、2015 年 4 月 17 日,百联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合同〉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备考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托管协议〉的议案》等,同意本次转让。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和百联股份与百联集团的股份托管暨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议,关联董事于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随后发表了专项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重大资产重组实质条件。同日,相关事项获永辉超市董事会审议通过。

5、2015 年 4 月 23 日,百联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6、2015 年 5 月 13 日,百联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补充合同〉的议案》。同日,相关事项获永辉超市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待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依据《转让股份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获得百联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获得永辉超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百联股份董事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决议,独立董事并发表了关于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决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交易对方永辉超市已就本次受让标的资产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转让股份办法》及各相关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百青投资和永辉超市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转让股份办法》及相关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其所涉股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转让事项的主体资格。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股份仍将持有联华超市 20.03%股权,百联股份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3、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仅以现金方式出售标的资产,百联股份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不会导致百联股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已与永辉超市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联华超市股份转让事项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价格系在《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联华超市在香港联交所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计算汇兑,本次转让向永辉超市收取相当于股份转让款 30%的保证金,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则在股份转让款全部支付后方能办理,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以及《转让股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5、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青投资目前依法拥有标的资产,且上述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形,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转让股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意在调整百联股份资产结构,集中资金和补充运营资金,优化财务状况,通过引入与联华超市经营业态相契合的永辉超市,提高联华超市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股份仍将持有联华超市 20.03%股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百联股份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7、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完成后,百联股份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8、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百联股份上述法人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要求。

9、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均已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上海市国资委并已出具关于同意豁免公开转让信息的批复,符合《转让股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并依据《转让股份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尚待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

10、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联华超市已分别在上海证交所、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开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联华超市并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注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符合《转让股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1、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已聘请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机构已分别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转让股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和人员安排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交易为关于联华超市的股份转让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百联股份将持有联华超市 20.03%股权,永辉超市将持有联华超市21.17%股权,联华超市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身享有或承担,其现有人员仍由其继续承担全部责任,并履行与该等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联华超市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处理,不涉及联华超市人员安置问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内容为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将其所持联华超市 21.17%股份转让给永辉超市。同时,根据百联股份与百联集团在《托管协议》中的安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百联集团将其所持联华超市8.70%股份及后续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将进一步获得的联华超市 14%股份全部托管予百联股份,使百联股份实际控制联华超市 42.73%股份,因此百联股份作为联华超市控股股东的地位不会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转让不会导致百联股份与控股股东百联集团的同业竞争,亦不会导致联华超市与百联股份的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转让相对方永辉超市 2013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13 年末,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015 年,永辉超市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人牛奶有限公司(一家香港公司),该公司遂成为永辉超市第一大股东,永辉超市原实际控制人张轩松、张轩宁分别位列永辉超市第二、第三大股东。

因此,百联股份与永辉超市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百联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联华超市、百联股份、百联集团和实际控制人上海市国资委之间的控股、控制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联股份新增关联交易。

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

1、2015 年 4 月 9 日,百联股份在上海证交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了董事会授权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与永辉超市商谈将标的资产予以协议转让,并于获授权当日与永辉超市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事项,具体转让方案尚待百青投资根据商谈进程和结果提交百联股份董事会审议后确定。相关事项同日亦由永辉超市、联华超市公告披露。

2、2015 年 4 月 18 日,百联股份在上海证交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有关《托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等,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及涉及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内容。相关事项同日亦由永辉超市公告披露,联华超市则于 2015年 4 月 20 日公告披露。

3、2015 年 4 月 23 日,因按照上海证交所审核意见召开董事会审议修订《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百联股份在上海证交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4、2015 年 5 月 14 日,因董事会审议修订本次转让价格,百联股份在上海证交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同日亦由永辉超市公告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百联股份、永辉超市及联华超市作为分别在上海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均已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履行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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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百联股份已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海通证券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 年 2 月 2 日,现住所位于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注册资本人民币 958,472.1180 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海通证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000016182 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10330000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海通证券具备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主体资格。

(二)审计机构

经查,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百联股份已聘请立信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立信是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开业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 年 1 月 24 日,住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经营范围为“审查企业会计表报,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现持有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10101000439673 的《营业执照》,持有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编号为 31000006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中国证监会、财务部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000124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的主体资格。

立信指派与百联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注册会计师江强、季晓明经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工作。经核查,二人分别持有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310000140572 号、310000062334 号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均已通过最近一期年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检验,具有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执业资格。

(三)法律顾问

为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百联股份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成立于1993年,现住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证号为23101199320605523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组织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负责人黄宁宁,已通过最近一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百联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指派与百联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执业律师徐晨、朱玉婷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经办律师。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分别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13101199811981429 号、13101200711775040 号律师执业证书,并均已通过最近一次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十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人员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情况

(一)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核查期间为百联股份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内,即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5 年 3 月 4 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百联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百联股份的控股股东百联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转让方百青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受让方永辉超市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转让的标的公司联华超市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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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以及上述自然人的直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百联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除以下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核查范围和核查期间内无其他机构和人员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情形:

姓名 职务或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类型 交易数量(股) 交易余额

唐德平 百联集团控股子公 2014.10.17 买入 5,000 0

司百联集团上海崇 2014.10.22 买入 5,000

明新城商业发展有 2014.11.03 卖出 5,000

2014.11.14 卖出 5,000

限公司的总经理

胡蔚珠 海通证券并购融资 2014.12.03 买入 500 0

部项目经理褚歆辰 2014.12.31 卖出 500

的母亲

张志平 百联集团监事夏晨 2014.10.30 买入 200 -900

丽的配偶 2014.11.05 卖出 300

2014.11.12 买入 2,200

2014.11.14 买入 6,200

2014.11.21 买入 200

2014.12.01 卖出 200

2014.12.05 卖出 9,200

2014.12.15 买入 4,100

2014.12.16 卖出 4,100

三名自然人已分别就其在核查期间买卖百联股份股票情况作出了声明,表示其未参与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策程序,也未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得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实施股票买卖行为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投资的独立判断。鉴于上述股票买卖不存在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畸高的情形,有关自然人亦不存在通过上述交易增持百联股份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其客观交易行为不存在足以令本所律师合理怀疑其声明内容真实性的情形。

由此,本所律师认为,核查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不存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百联股份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百联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内容合法,在依法履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百联股份具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其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及交易对方永辉超市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股份转让事项的主体资格;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由百联股份全资子公司百青投资合法拥有且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情形,百青投资向永辉超市转让标的资产及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

4、《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补充合同》的形式合法、内容有效,体现了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转让股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待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后对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现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各相关方做出的相关决议程序合法、内容有效,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转让股份办法》及各相关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经百联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后实施;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转让股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7、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股权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处理,不涉及人员安置;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百联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9、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百联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百联股份、永辉超市、联华超市均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11、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1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核查范围内的有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百联股份股票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因此,百联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转让股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将于有关审议和批准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实施且实施有关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结 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本《关于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徐晨律师、朱玉婷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黄宁宁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徐 晨

_______________

朱玉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 O 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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