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控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13 12:3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rd -25rd Floor,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起在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场(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同乐路 189 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5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召开当日,即 2015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股份 504,855,2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9279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6 名,代表股份 504,760,7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7.9190 %。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0、《关于补选姚贵章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补选张国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外服控股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