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5-13 12:3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5]542 号文件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967.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825.90 万元。截至 2015 年 4 月 17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京会兴验字第 08010009号验证。

2015年4月2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20,207.8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交道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信银行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5 年 4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300,686,900

11191301040006828 生产基地建设

司北京交道口支行 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85,050,000

0200003529000263716 研发体系建设

司北京望京支行 限公司

中信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43,050,000

7112910182600094662 营销网络建设

发区支行 限公司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 89,472,100

华夏银行北京国贸支行 10263000000982646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一“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煊、贾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资金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其它原因需转账或销户、中信建投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大豪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