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船国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09 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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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根据贵公司的要求,

本所指派张伟律师就贵公司修改《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

具的。

鉴于贵公司发展所需,拟变更注册名称中文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为“CSSC OFFSHORE & MARINE ENGINEER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对《公司章程》第三条涉及公司注册名称相关内容进行

修改并对全文公司名称进行替换;另外,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经营范围为

“资产经营;投资管理;舰船、舰船配套产品、海洋工程及装备、能源装备、交

通装备、环保装备、机械电子设备和金属结构及其构件的设计、研制、生产、修

理、改装、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具体以工商局核准为准)”经核查,以上

修改并无违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规定,且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本次修改

程序及内容符合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本次修改,尚需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后实施。

本法律意见仅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之目的

而出具,且本法律意见书也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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