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现根据贵公司的要求,
本所指派张伟律师就贵公司修改《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出
具的。
鉴于贵公司发展所需,拟变更注册名称中文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为“CSSC OFFSHORE & MARINE ENGINEERING (GROUP)
COMPANY LIMITED”,对《公司章程》第三条涉及公司注册名称相关内容进行
修改并对全文公司名称进行替换;另外,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条经营范围为
“资产经营;投资管理;舰船、舰船配套产品、海洋工程及装备、能源装备、交
通装备、环保装备、机械电子设备和金属结构及其构件的设计、研制、生产、修
理、改装、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具体以工商局核准为准)”经核查,以上
修改并无违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之规定,且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预案》,本次修改
程序及内容符合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本次修改,尚需经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广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后实施。
本法律意见仅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审查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之目的
而出具,且本法律意见书也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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