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 062 号
致: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华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周羽律师(以
下简称“本律师”)就皖新传媒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相关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按规定
提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按公告的要
求于 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 2:00 点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 8 号皖新传媒
大厦 8 楼 807 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进行,和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全天 9:15-15:00 进行。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
排。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
代表股份数 748,458,2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10,000,000.00 股的 82.2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手续。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 名,代表股份数 17,913,9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910,000,000.00 股的 1.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已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议案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投票方式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当场予以公布。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7,926,117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99.96%,反对
5,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03%,弃权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的0%。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6、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366,680股,反对5,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根据本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公告和通知的内容相
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皖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