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5-08 0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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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 (上 海)律 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新 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统称 有

” “关法律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规

” “

则》 )和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章

” “ ”程》 )的 规定 ,北 京市中伦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新

“ ”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律师

“ ”出席了公司 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 )并 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⒛15年 4月 1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涮 ⒕ssc。 ∞m。 cn)公告了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 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 年度股东大

“ ”

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通知》 )。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和参加会议登记办法 。

本次会议于 2015年 5月 7日 按照 《通知》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召开 9公司董事长甘军先生因公不能主持会议 ,由 公司副董事长杨万川先生主持 。北京 BelJhg卜 海 shan曲 加 洙圳 shcnzhcn广 州 Guan眵 hou武 汉 Wuhan成 都 Chcn~gdu fr港 Hong Kong东 京 Tooo伦 敦 London纽 约 Ncw X/olk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则》及 《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为 :1.截 止 2015年 4月 28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9人 ,代 表股份数 4OS,“ 6,784股 ,占 公司总股本 1,378,”0,Os6股的 29.596%;2。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3.本 所律师 ;4.公 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和证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及 《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 议了列入 《通知》的议案 ,按 《规则》及 《章程 》的规定计票 、监票 ,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

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了 《2014年 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4Og,⒄ 2,3“ 股 ,反 对 6,硐 0股 ,弃 权 18,OO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2.审 议通 过 了 ⒛ 14年 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参 加表决 的全体股东同意4Og,042,3胼 股 ,反 对 ⒍400股 ,弃 权 18,00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3.审 议通过了 《2014年 年度报告 (全 文及摘要 )》 ,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 们 8,⒄ 2,384股 ,反 对 龟400股 ,弃 权 18,0O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4。 审议通过了 《2014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⒛ 15年 度财务预算草案》,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 们 8,⒁ 2,384股 ,反 对 6,400股 ,弃 权 18,000股 。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4%;

5.审 议 通 过 了 《⒛ 14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 》,参 加表 决 的全体股东 同意4Os,0辊 ,3Ⅲ 股 ,反 对 6,硐 0股 ,弃 权 18,OO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6.审 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为 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同意 40g,⒄ 2,384股 ,反 对 6,400股 ,弃 权 18,0O0股 。同意股数 占有效表决杈股份总数的 ”。994%。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及 《章程》的规定 ,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规则》及 《章程 》的规定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下 接签字页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 (上 海 )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2014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

单位 负责人 :

乔文骏

经 办律 师 :

鼯 冫s庞

潘政 勇

二 ○ 一 五年 》 月彩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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