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交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双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梁丽萍 王良恩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