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4年度)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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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

(2014 年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线传媒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炯炜 联系电话:13901826923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海平 联系电话:13361838565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在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披露之前,

及时审阅。(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数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已基本建立各项内控制度,2014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公司未制定、实施其他新内控制度。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一致披露文件一致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次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送(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况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见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合规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4 年 6 月 1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 无 无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 无 无际控制人变动5.募集资金存放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 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

及使用 与预期进度存在一定差异, 1、“数字演播中心扩建”项目变

皆因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 更情况:2014 年 6 月 13 日,

展规划情况变化导致,因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造成对募投资金使用的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

整。 金项目及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热

锋网络的议案》,并通过表决,

变更后用于收购杭州热锋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公司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立足于

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长远的战略

规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扩

大业务规模,增强公司整体竞争

实力,巩固市场地位,也将进一

步增强公司的影响力。

2、关于超募资金使用,将在本

节“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中进行披露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 无 无产

9.其他业务类别 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 无重要事项(包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对外投资、风险 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投资、委托理财、 资金及利息投资电影项目的财务资助、套期 议案》,公司决定使用剩余超

保值等) 募资金 6,408.8545 万元及

超募资金利息,共计

8,324.7745 万元,用于投资

《寻龙诀》(暂定名)及《谋

面》(暂定名)二部电影。该

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

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已支付光线影业电影项

目投资款 3,226.86 万元。

10.发行人或者 无 无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 无 无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

行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分别于 是2010 年 2 月 26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本人(或本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光线传媒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公司)将不会并保证促使其他子企业不开展与与光线传媒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光线传媒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光线传媒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光线传媒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田先生与控股股东光线控股 是于2010年1月10日分别承诺: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起缴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本人(或公司)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股份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2010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光线控股及实际 是控制人王长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长田、李晓萍、 是李德来、王牮、袁若苇、王嫦春及张航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董事包凡之父包锦堂承诺,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包凡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包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本页之下除签章页外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2014 年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炯炜 胡海平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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