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锦: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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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59 证券简称:*ST华锦 公告编号:2015-032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6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30日。

3、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盘锦市华锦宾馆二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建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36人,代表股份数量800,310,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036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股份758,900,7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47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公司股份41,409,5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890%。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

3、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齐群律师、徐吉文律师现场见证。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二: 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三: 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四: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五: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

该议案属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六: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七: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八: 董事会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九: 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会计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799,780,62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9.9338%;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382,5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53%%;反对529,7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徐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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