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 A0135 号致: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曲凯律师、黄兴旺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15年 5 月 6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5 日-2015 年 5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5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全部通过网络进行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16,666,34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97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全部通过网络进行了投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曲 凯
黄兴旺
20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