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
暨关联交易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促使推动鱼跃主导的健康生态圈的建立,实现鱼跃医疗的持续、健康、快速成长; 鉴于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初期存在收益不确定及风险较大的特点,本次鱼跃医疗与控股股东鱼跃科技共同投资,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与鱼跃科技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陈 议 陈 平
20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