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文具: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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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2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 5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7

第六章 附 则 .......................................................................................................... 8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

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晨光

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

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部分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和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

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及

(六)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资金使用

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

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及

(四) 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改变原因和保荐人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本

制度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的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意见,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及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该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

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

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

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

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

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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