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文具: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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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 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 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 2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 3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 4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 7

第八章 附 则 ................................................................................................................... 7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或退休福利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及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如下:

(一)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及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

的担保。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超过

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八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

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及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

长或一名董事(视具体情况)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至少十(10)天应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5)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及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就本议事规则

第六条第(六)、(七)、(十三)项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就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有

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

视频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

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

决。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及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第二十五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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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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