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文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深交所 2015-05-07 13: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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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工作程序...................................................................................................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

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组

的成员由战略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

负责。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

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

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

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

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除非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

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针对上市公司的特

殊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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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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