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曹利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曹利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
(二)提名、聘任曹利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曹利娟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龚艳 赖延清
2015 年 05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