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5-06 0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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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 6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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