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79 股票简称:水井坊 编号:临 2015-011 号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七届监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召开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18 日发出,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5 人,实到监事
5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Lee-Peng Chow(曹
丽苹)女士主持,会议经认真审议、依法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14 年度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 年年度报告》进行谨慎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
定;
(二)公司 2014 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
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4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 2014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
行为。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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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监事会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
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以风险控制矩阵为基础、管理制度、业务规章及操作流程为工
具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且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有效的自我评价,形成了《公
司 201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估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
并得到比较有效执行,基本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据监事会所知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及重要缺陷。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5 年 4 月 30 日登载的本公司《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
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
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5 年 4 月 30 日登载的本公司《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八、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签约主体的议案》
201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监事会 201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为依托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市场营销、消费者通路等方面丰富经验及
资源优势,提升公司在广东省、福建省日常销售运营效能,公司决定与其签订销售支持服务协议,预
计销售支持服务费用为 330 万元(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14 年 7 月
19 日登载的《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为更好地与帝亚吉欧洋酒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配合有效推进公司广东省和福建省市场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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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同意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瑞锦商贸有限公司增加为原销售支持服务
协议的一方,代本公司执行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除此之外,销售支持服务协议其他内容未做修改。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的最新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按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原文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原文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提供便利。”
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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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提高监事会决策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监事会席位由五人调整至三人,并相应调
整《公司章程》相关内容:
原文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出。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公司营业执照号已由“5101001802381”变更为“510100000036380”,鉴于此,对《公司章
程》第二条第二款作相应调整:
原文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3)014 号和 97 号文件批准,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1001802381。”
修改为:公司经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3)014 号和 97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100000036380。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谨慎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
各项规定;
(二)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
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没有发现参与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
规定的行为。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5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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