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说
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
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
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
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
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
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
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 “本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
表的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累积金额
表项目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中国财政部陆
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
长期股权投资 -11,000,000.00
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
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
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
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
可供出售金融资
11,000,000.00
—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
产
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
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
施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
无
(三)前期差错更正
本公司 2013 年度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 10000 万
元逾期未还,按照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吉民二初字第 3
号】,“查封冻结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 110,000,000 元的财产”,计提预计负债 1000 万元,本
年度根据判决书,法院认可了本公司上年度利息已支付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的
事实,预计负债原因已消除,故对上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予以冲回。
本报告期发现采用追溯重述法的前期差错:
受影响的比较期间报
差错更正的内容 批准处理情况 累积影响数
表项目
本项差错经公司法定代
不予抵扣的进项税转入 表人审批,本期采用追
① 应交税费 107,859.48
成本 溯重述法对该项差错进
行了更正
② 主营业务成本 107,859.48
2013 年度多提预计利息 按法院判决书进行更正 ③ 营业外支出 -10,000,000.00,
④ 预计负债 -10,000,000.00
监事会认为: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的具体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相关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 2014 年新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处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