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达投资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致: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5 年 4 月 2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5-008)。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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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现场会议于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玉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04,197,56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03,476,5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9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21,06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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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年度报告》;
4、《2014 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为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2014 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9、《关于提高公司对悦达集团担保规模的议案》;
10、《关于悦达纺织公司为下属子公司 26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 9 项议案,经关联方回避表决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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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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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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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凡 刘颖颖
聂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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