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乐科技:与硅谷天堂恒盈财富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来源:上交所 2015-05-06 0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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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硅谷天堂恒盈财富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由以下六方于2015年5月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武汉市签署:

甲 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或“凯乐科技”)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乙 方:硅谷天堂恒盈财富 4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认购方”)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人):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605d室在本协议中,发行人和认购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

(1) 发行人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挂牌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260。截至本协议签

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合计 666,747,64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3) 认购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1-

98,118 万元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认购方将以其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鉴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认购方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与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系指本《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协议”指本协议的全

部而非本协议内某一条款、附件或其他部分。除非与题述事项或上下文不符,

否则本协议所表述的条款或附件即为本协议中相应的条款或附件。本协议应解

释为可能不时经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并且包括各份附件。

“上市公司”或“发行人”或“凯乐科技”:系指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即本协议之甲方。

“科达商贸”:系指本协议之乙方。

“本次发行”:系指发行人本次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900万股A

股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所召开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标的股票”:系指本次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认购方发行的人民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2-

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款”:指认购方认购股份所需支付的资金。

“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或“交易所”:系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法规”:系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

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

或重新制定。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地震、台风、雷击、水灾、火灾等自然原因,以及战争、罢工、

骚动、暴乱等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达成订立协议目的的情况。

“工作日”:系指中国法定工作日。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系指人民币元。

“年”、“月”、“日”:均指公历年、月、日。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3-

二、标的股票

2.1 发行人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2 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三、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

3.1 认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2.42元/股。本

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90%(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2 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凯乐科技本次发行采用现金认购方式,拟募集资

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98,118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7900万股。系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发行股份的总股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即人民币12.42元/股)

其中,认购方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认购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12420万元。

最终认购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4-

3.2 如发行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对发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则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最终

调整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最终调整确定的价格进行

相应调整

3.3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人新

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股票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4.1 认购方在此确认,自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且收到发行人

和本次发行的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根

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缴款期限,将认购款一次性汇

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

将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被划入发行人的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锁定期

5.1 认购方在此承诺,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应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以发行人董事会公告为准)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下

简称“锁定期”)。于锁定期后,发行人本次向认购方发行的股份将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5-

5.2 认购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按照发

行人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

锁定事宜。

5.3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方同意

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陈述与保证

6.1 发行人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6.1.1 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6.1.2 发行人向认购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及

6.1.3 发行人将积极准备并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并

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发行后实施本次发行。

6.2 认购方就本协议的履行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6.2.1 认购方是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6-

6.2.2 认购方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

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3 认购方向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

6.2.4 认购方应当配合发行人及保荐人进行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并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等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6.2.5 认购方应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认购款项,

保证用于支付本次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并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认购方

承担全部责任;及

6.2.6 认购方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双方约定的应由认

购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七、不可抗力

7.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抗力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

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

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

际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恐怖行为等。

7.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

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

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

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7.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7-

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

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

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九十(90)日或以上并

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终止本协议。

7.4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

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时,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双方在此事

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

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八、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8.1 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8.1.1 于本协议签订后,发行人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开

股东大会,并将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1.2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人负责办理或提交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

管部门报请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或文件;

8.1.3 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数量及价格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票;

8.1.4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8.2 认购方的义务和责任

8.2.1 认购方应当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发行的申请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签署相关文件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结算公司等部门

和苏交科的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8-

真实、准确、完整。

8.2.2 认购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其认购股份所需资

金。

8.2.3 认购方保证本次发行的标的股票过户至认购方名下之日起,在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

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8.3 税费承担

8.3.1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和税收等,

中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其规定的义务方承担;没有明确规

定的,由本协议相关方平均分担。

8.3.2 无论本次发行是否完成,本协议双方因本次发行交易而发生的

任何费用、成本和支出均由发生该等费用、成本和支出的一方

自行承担。

九、信息披露和保密

9.1 双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

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9.2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出要求,未经发行人事

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发行人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

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

事项,或本协议另一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9.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双方就本次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9-

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

众领域的信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10.2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其认购股份所需支付认购款

的,每延迟一日,认购方应按照其延迟支付的认购款的万分之五的向发

行方支付罚息(单利,按日累计),直至该认购方支付全部延迟支付的

认购款本金为止。

10.3 若认购方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认购款导致其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丧失本

次发行的认购资格的,认购方除支付罚息外,还应向发行方支付其在本

协议项下应支付的认购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就发行人及其他认购方

因该等认购方之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向发行人支付赔偿金。

10.4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及及罚息应分别独立计算,并可独立

适用。

10.5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何一项批准或

核准,均不构成发行人违约:

10.5.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通过;《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 10 -

10.5.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10.5.3 标的资产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通过标的资产发行事宜及发行人

认购标的资产发行股份之《认购协议》;或

10.5.4 中国证监会批准标的资产发行事宜(如需)。

10.6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

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

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对方

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

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30)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终止本协议。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11.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11.3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 11 -

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本协议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十二、协议的变更、修改及转让

12.1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

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2.2 如本次发行事项在申报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对于本协议签订主体及其他事项有进一步的要求或变化,则本协议

双方同意将相应作出变更及补充。

12.3 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4 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

部权利或义务。

十三、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3.1 本协议经双方有效签署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3.1.1 发行人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13.1.2 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协议;

13.1.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事宜;《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 12 -

13.1.4 标的资产董事会批准标的资产发行及发行人认购标的资产发行

股份之《认购协议》;

13.1.5 标的资产股东大会批准标的资产发行及发行人认购标的资产发

行股份之《认购协议》;及

13.1.6 中国证监会批准标的资产发行事宜(如需)。

13.2 如本次发行实施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

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进行调整。

十四、协议终止

14.1 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4.1.1 本协议约定的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14.1.2 本协议第十三条所述的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

(6)个月内前完全成就,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及时

进行磋商,如在五(5)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发行

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4.1.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

14.2 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另一方要求《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 13 -

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二十(20)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

违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14.3 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

商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而解除的,双方应无条

件恢复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且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五、未尽事宜

15.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不一致的以最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十六、协议文本

16.1 本协议一式十份,以中文书写,每一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以资证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 14 -

之签字页,无 正 文 )

科甲方 :湖 北 凯 乐

7签署:代表 姓

(此 页为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签字页,无 正文)乙方 :硅 谷天堂恒盈财富4号 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章 )签 署 (资 产 管 理人 )代表姓 名 :余 葆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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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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