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 立 意 见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杨青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金国钧先生、高松先生、陈浩杰先生、陈静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浩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重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杨青峰先生、金国钧先生、高松先生、陈浩杰先生、陈静女士、王重人先生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2、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等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作出其各自的贡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周友梅 葛 扬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