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 2015-024 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函主要是针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月 7 日出具的《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表述。
现将该《承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药业”)的直接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或“本公司”)承诺:
1、医药集团将不会并且将要求、督促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医药集团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医药集团间接控股的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之外,医药集团下属其他医药制造企业不存在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在医药制造业务同业竞争的情况,医药集团承诺,将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前对外转让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将医药集团在天津市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所持的股权比例降至 45%(含 45%)以下,从而确保医药集团不再对其实施控制。
3、医药集团承诺,针对医药集团下属的医药商业业务板块,将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对外转让 50%以上股权的方式将相关企业的控股权转让予独立第三方,或通过资产重组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将下属的从事医药商业业务板块公司(或企业)的相关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平台。从而确保医药集团不再对下属医药商业业务板块实施控制。
4、医药集团承诺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本承诺各事项的审批程序顺利完成。如需要取得天津市国资委的批准,本公司将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确保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同意。如最终无法取得监管部门批复同意,本公司将通过其他合法合规途径,解决与中新药业之间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5、本公司将对自身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在上述资产处置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1)中新药业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将减持至控股水平以下或全部转让所持有的有关股权、资产和业务;
(2)中新药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股权、资产和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时,则无条件将相关利益让与中新药业;
(4)无条件接受中新药业提出的可消除竞争的其他措施。
6、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函,应负责赔偿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因同业竞争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并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从事与中新药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中新药业所有。
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立即生效,且在本公司对中新药业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