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13: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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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5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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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5

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5

第二节 定期报告 ……………………………………………………………………7

第三节 临时报告…………………………………………………………………… 8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13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8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18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9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0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2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23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24

第十三章 附则……………………………………………………………………………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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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方

式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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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掌握公司重大信息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且

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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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在信息披露前,所有知情人员不得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招/配股)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和相关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臵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工具,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需在规定期限内

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

《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

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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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按照公司

章程公司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以下简称“指定报纸”)。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

司须在第一时间内将公开披露信息的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臵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

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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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

项单独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募集(招/配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在

证券发行前公告募集(招/配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招/

配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募集(招/配股)说明书须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募集(招/配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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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募集(招/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

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关于募集(招/配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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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

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

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定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须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刊登

在指定网站和指定报纸。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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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之外的其

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监事会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对下列事项所作的报告:

(一)重要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需作临时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公司召开的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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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

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时,

或者虽未涉及前述事项,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当及

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监事会决议应

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

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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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所称“交易”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交易事项”,须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

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所

称“关联交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

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章程》规定

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或达到《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标准,即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披

露。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所适用的有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其他重大事件是指除第

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对于该类事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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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规

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内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有关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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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分、子、参股公司(电厂)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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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处理及协调

信息披露事务。

(一)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报告以外)由董事

会负责。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四)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

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电厂)、子公司

(电厂)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电厂)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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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分立、合并、资产出售与收

购、股权融资、重大资本运作等事宜的信息披露,董事会与

法务办负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宜的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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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人员。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

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相

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发布;公司内

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

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责财务管理及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

有关报告能够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其他有关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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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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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对公

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聘用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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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立对投资者的接待制度,其责任人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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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及法务办具体负责对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总

经理工作部负责咨询电话接听工作。对于股东、投资者、证

券投资机构等对公司提出的咨询问题,接待人员应按照公司

已经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认真解答。对于要求提供公司未披

露的秘密信息的,应注意保密、婉言拒绝。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

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证

券部保存。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

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七十七条 负责投资者接待的部门、人员应态度和蔼,

维护公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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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

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

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

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

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 涉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八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八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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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

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

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

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

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披露信息的提供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获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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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3.遇有需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

协助其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

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

书面草案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时

协助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露任

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同时建立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

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电厂)

- 23 -

须按时按规编制定期财务及其它报告、报表报送公司财务及

相关部门;

(二)重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公司分、控股、参股公司

(电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二、

三、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与法务

办。

第九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审批:

(一)公司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公司

总会计师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编制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财务

部门须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交经审核的财务报

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三)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及时提交编制定期报告

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公司总经理审订后由董事

会秘书递交公司董事、监事审议修定;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

- 24 -

后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经批准的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

第九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信

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与法务办根据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拟定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后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十三条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

发。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

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

和部门拟定披露的文件草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四)根据重要性以及对口的原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

分别提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审核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签发的公告文稿,并按照相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5 -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与法务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

行日常归档保存,年度终了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需将各自负责的信息披露

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第十二章 监督、保密与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

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

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九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

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一百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

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范围。

- 26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证券交易

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或工作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

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

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

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

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零四条 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可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进行处分的,须将有关处理

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27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

行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公告

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实物存档。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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