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长春经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
对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经我们审慎核
查,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了充分揭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报告期内担保事项均签定了反担保合同,降低了风险。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金额 12,980 万元(含
对子公司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长春东
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7,980 万元。为规避公司担
保风险,由长春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
对上述担保提供对应的反担保,直至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为止。现代农
业反担保方式为其他应收款质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1)现代农业以其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 1
亿元人民币的其他应收款的收益权以质押的方式为我公司提供反担
保。
(2)现代农业向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
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
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4 年 末 总 股 本
465,032,8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 0.0596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71,595.96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入
下一年度。本次分配利润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合并报表的净利
润的 30%。公司 2014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公
司当前的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
回报之间平衡的基础上做出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切合公司实际,兼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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