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交通: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1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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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1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真实反映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的回收可

能性等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依据目前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等证据,按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管理制

度》规定,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应收款项进行计提坏账准备。

一、诉讼项目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一)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

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

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2 月 26 日开庭审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

履行义务,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2 月 31 日法院正式

立案执行。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874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927.2 万元,期末累计计

提坏账准备 1,801.2 万元。

(二)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

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判决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生效。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9.97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13.14 万元,期末累

计计提坏账准备 133.11 万元。

(三)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

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2 日开庭审理,中地公司缺席审理,已

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已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2014 年 10 月 24 日,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 54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货款 1,768,095.4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68,095.4

元为基数,从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分段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1189 元,由中地公司负担。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4.14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21.22 万元,期末累计

计提坏账准备 35.36 万元。

(四)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

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3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国通

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处于二审阶段。

1、一审情况

2014 年 10 月 24 日,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 54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①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矿类)》及《补

充协议》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②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1,913,654.32 元;③驳回国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8233 元,国

通公司负担 9091 元,荣鑫公司负担 19142 元。

2、二审情况

国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4 年 11 月 6 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①撤销

一审判决第三项;②判决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4,933,461.73 元;

③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荣鑫公司承担。

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

账准备 38.27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38.27 万元。

(五)与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灵山能超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4 月 11 日开庭审理。本案法院已作出一

审判决,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 300.56 万元

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9.39 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

款 52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22 万元;3、国通公司对刘万能出质其

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

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已质押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

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能超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2 月 11 日作出(2014)

南市民二终字第 53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3.47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76.33 万元,期末累计

计提坏账准备 89.8 万元。

(六)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

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

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

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495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4.8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比例不变,即本期末

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14.8 万元。

(七)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吴传刚、韦美英、

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受理,原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权异议,

国通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4)筑民二

(商)初字第 12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

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

账准备 96.74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96.74 万元。

(八)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理,201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现等待一审判决。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9.8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12.2 万元,期末累计

计提坏账准备 132 万元。

(九)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民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立案

受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等待法院裁定。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40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0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

坏账准备 100 万元。

(十)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

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国通公司 2015 年 3 月 4 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15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36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72.57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维持原计提坏账准备 比例,即期末累计计

提坏账准备 72.57 万元。

(十一)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星

公司”)、王宗贤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立案受理,现等待排期开庭。 国通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新南星公

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26,392,660.86 元,并支付违约金 5,339,194.98 元、资

金占用补偿款 5,424,017.31 元;2、判令新南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890,697.51 元(暂计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3、判令王宗贤就新南星公司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新南星公司、王宗贤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 年起,国通公司与新南星公司签订了系列买卖合同,其

中部分买卖合同国通公司为买受人、新南星公司为出卖人,部分买卖合同新南星

公司为买受人、国通公司为出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国通公司向新南星公司

履行了支付货款或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新南星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交

付货物或支付货款义务。2013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0 月 20 日,国通公司先

后与新南星公司、王宗贤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对新南星公司

所欠货款、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资金占用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

约定,三方还约定王宗贤对新南星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截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新南星公司尚欠国通公司款项共计

43,046,570.66 元,其中,本金 26,392,660.86 元,违约金 5,339,194.98 元、

资金占用补偿款 5,424,017.31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5,890,697.51 元。

截止至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19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192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

坏账准备 211 万元。

(十二)与南山汽车销售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南宁市南山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山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本金 87.72 万元。依据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 2013 年本案件已计提坏账准备 87.72 万元(已全额计

提坏账准备)。

(十三)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 117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

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至 2013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15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25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

备 40 万元。

(十四)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

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

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 117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

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至 2013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20.19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33.65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

账准备 53.83 万元。

(十五)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

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

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

截止至 2013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943.53 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终审判决书裁

定赔偿黎彩金损失 943.53 万元,确认坏账损失 943.53 万元。

(十六)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

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

审理。

截止至 2013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565.85 万元,期末本案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裁

定赔偿韦竣严 565.85 万元,本期预计负债资产(坏账)损失 565.85 万元。

(十七)与陈伟平借款纠纷一案

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锑业”)

之全资子公司南丹县东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东进公司(该

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注销)2007 年 10 月 25 日与陈伟平签订协议,由陈伟平出

资 3057.76 万元,用于东进公司扩建厂房,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东进公司已

累计归还借款 1592 万元,尚有借款本金 1465.76 万元未归还。

陈伟平于 2012 年 6 月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465.76 万元、利息 673.17 万元,本息合计 2138.93 万元,南星锑业对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单项金额重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收账

款本金 5,250.74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

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2,625.37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2,625.37 万元。

(二) 本公司之子公司万通公司因与广西新合力冶金有限公司贸易项目应

收账款本金 9,455.36 万元,依据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5,461.94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5,461.94

万元。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柳州瑞昱钢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远进商贸公司、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的贸易项目应收

账款本金 36,229.32 万元,截止至 2013 年已计提坏账准备 365.02 万元,依据目

前项目进展情况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证据,本期拟补充计提坏账准备

6,889.68 万元,期末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7,254.7 万元。

三、对 2014 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公司本期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坏账)准备,影响年度利润

总额减少 15,683.37 万元。其中 1,548.26 万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赔偿款,

14,135.11 为资产减值损失坏账准备。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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