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1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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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发生,建立防止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被占用行为适用本

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

义。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

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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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对重大资金调度进行控制。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金占用方名单、资金的日

常管理和监控、资金占用情况的汇总、清欠方案的制定与实

施等;

证券部负责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下达统计提报要求,

并负责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名单的确定。董事会与法务办

负责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履行;

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的检查、审计,资金占用内部审批(管理)流程合规性审计

及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分、子公司)防止资金占

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厂长。

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日常资金占用情况的日常管理、检查,

对重大资金调度进行控制。

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分、子公司)公司财务部为防范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资

金占用方名单、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控、资金占用情况的汇

总、清欠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等;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

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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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限制长期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

交易事项时,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控制确

因业务需要而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税金、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亦不得向公司提出上述要

求。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4、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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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司财务过程及资金使用的控制,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

行为进行监控,严格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及支付程

序,保障资金安全,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违规占用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须严

格把关,认真审核,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

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须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检查及汇报制度,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违规

资金占用情况发生。

公司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稽核监督机构,按

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中

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

控制关于资金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

正常进行。

鉴于公司所属部分电厂存在“一厂多制”情况,为防止

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偿还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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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其他资金内部往来时出现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资金被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财务

部门须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对公司日常资

金收支行为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公司本部财务部应重点

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

往来,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

公司财务部除每月初按照内蒙古证监局要求编制报送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外,还需

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监察审计部完成对该

季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经营及非经营

性)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该检查结果及报表需及时

报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公司财务部、证券部、监察审计部、董事会与法务办等

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将

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侵占公司资

金(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

(一)财务部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二)董事会与法务办将清欠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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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报备;

(三)董事会应监督公司财务部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应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

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经公司 3/4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

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3/4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

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之内。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须制定本单位有关关联方资金

往来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严禁出现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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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现象的发生,并对上述违规资金

占用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各企业须加强法律意识,主动清查,坚决杜绝“期

间占用、期末返还”现象的发生。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末,对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

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公

司经营管理层和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向控股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资金,出现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肃处理;

公司须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每一笔资金

收支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将责任明确到个人。董事会有权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应召集

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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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并须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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