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02: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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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5-027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

拟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

融服务协议》,由其向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

行承兑汇票贴现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一年,可自动延期,但最长

不超过三年。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未发生过与本次关联交

易同类型的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

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同时

-1-

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由于华电财务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华电集团”)直接控制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华电财务公司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目前,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华电财务公司或其他关联人

发生与本次关联交易同类型的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

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楼西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宇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成立时间:1988 年 5 月 10 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持有华电财务公司 35.16%的

-2-

股份,为华电财务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

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

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

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

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

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

资租赁。

近三年,华电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稳步增

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华电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337.23 亿元,

净资产 71.88 亿元。2014 年度,华电财务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5.88 亿元,实现净利润 11.04 亿元。

除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电财务公司与华电重工

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后,将在华电财务公

司开立账户,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华

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授信融资、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

票贴现等金融服务。

-3-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华电财

务公司为公司(含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

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金融服务业务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提供贷款及融资

租赁业务;办理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通过华电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

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除外);承销企业债;办理财务和融资顾

问、信用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提供担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华电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

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支付需。

2.综合授信业务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的期限、范围、项

目、金额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由华电财务公司做一揽子审批。

3.公司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4-

华电财务公司信贷管理部规定的前提下,华电财务公司保证履行承

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遵守:存款利

率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

利率;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

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

结算手续费外,华电财务公司均免费为公司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四)合同生效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效期

自签订日期起一年,协议有效期满后若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

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协议将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风险控制措施

1.若华电财务公司未能清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存款,公司有权

终止本协议,并将可按华电财务公司应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存款金

额,偿付公司及其子公司欠付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

-5-

2.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公司对资金

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华电财务

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华

电财务公司母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

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公司的利益。

3.华电财务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致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4.华电财务公司承诺,如华电财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将于发

生之日起一日内通知公司:

4.1 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4.2 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4.3 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4 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5 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4.6 华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7 华电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4.8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

5.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

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华电财务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公司

在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资金损失或可能发生危害

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五、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情况

华电财务公司持续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AAA 评级,其偿

还债务的能力较强,资金充裕,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对中国银监会承诺:在华电财务公司出现支付

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资本金。

另外,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业

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

质,各项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电财

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

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

-7-

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

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

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本次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董事孙青松、杨勇、彭刚平回避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3 票,通过此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于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了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

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

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

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

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8-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

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

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将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截至目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

-9-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能

够更好地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华电重工拟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报备文件

(一)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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