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4 年度,我们作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较好履行职责。现就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和发表意见如下:
一、截至 2014 年底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
1)为增加利和公司融资渠道,较好开展放贷业务,坛百公司为浦发银行南
宁分行向利和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含)1 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无发生。
2)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为借助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现代金融工具开
展投资与经营活动,由坛百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最高 12 亿元的保证担保。
截止报告期末,光大银行、光业银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等金融机构已提供
总额 5.9 亿元的银行授信,其中坛百公司为 5.9 亿元提供第三方连带担保,截止
报告期内国通公司已使用授信额度 4.505 亿元。期末担保余额 3000 万元。
3)按照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分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发放的五
洲国际项目住宅、商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该项目需提供
阶段性担保总额约为 4 亿元,实际担保金额以各银行最终审批通过金额为准。
截止报告期末,各银行实际抵押借款额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
分行 65,037,000.00 元、兴业银行南宁分行 3,043,000.00 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 91,278,000.00 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
场支行 121,186,000.00 元。
4)坛百公司为金融机构向其全资子公司广西百兴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总
金额不超过 1 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
上述担保事项未发生。
(2)报告期发生的对外担保
1)2014 年 12 月 29 日公司 7 届 38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南
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拟将到期的南宁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等人
民币 115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向原银行申请续贷以确保金桥公司正常经营。
鉴于金桥公司可作为抵押物的一期交易行正处于办理产权证阶段无法提供实物
抵押且上述金融机构提出需公司就该贷款提供担保。为使金桥公司能顺利开展
续贷工作,根据金桥公司申请,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金桥公司向南宁市区农村信
用联社、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1.15 亿元提供 1 亿元额度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日止。截止报告期末,金桥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借款余额 4,000 万,五洲公司提供担保 4,000
万元,;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借款余额 11,440 万元,
五洲公司提供担保 9,000 万元,合计 13000 万元。
(3)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前期发生为他人
提供担保事项无异常情况发生。
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汇总表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报告期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
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签名页)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忠国
董 威
秦 伟
咸海波
20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