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8 02: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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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

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4 年度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

公司 2014 年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 2014 年度履行

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2014 年 4 月 16 日,经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届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王晓华、梁烽、徐勇为

独立董事,上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春生不再担任本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

二、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

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王晓华,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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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广东省政协常委,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广州

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

司独立董事。

梁烽,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

主任会计师,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独立董事。

徐勇,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青海华鼎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日股份有

限公司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作为星湖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及直系

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概况

2014 年度,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单位:次

独立董事 本年度董事会会议情况 是否出席年度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股东大会会议

王晓华 9 9 0 0 是

梁烽 9 9 0 0 是

徐勇 6 6 0 0 是

公司在 2014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

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

关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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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议案内容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参加会议做好充

分的准备。同时,通过电话或邮件咨询,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

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召开

后会与公司监事、高管见面,就会议议案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

事项进行沟通。会议上,我们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了融洽沟通

和探讨,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

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

的促进作用。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2014 年度我们

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都进行了审议,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

2014 年度,我们重点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

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

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

变化以及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等状况,实地考察重大

项目进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对

外投资、关联交易等日常经营活动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我们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对有些重大事

项,在正式审议前,会提前给我们进行专项汇报,认真听取我们

的意见。公司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们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能够按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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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提前通知我们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往来,属正当的商业行为,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董

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

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和核实。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方及其它关联方没有相互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会上述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产生公司新一届董事会,

并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各董事及高管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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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相关人员的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的情况发生。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审慎评估,并

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报告期

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公司章程》和《分红管理制度》已明确了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等相关条款,切实保障了广大投

资者利益。2014 年度因当期亏损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负数,根据《公司章程》,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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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益的情况。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能严格遵守并

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相关承诺事项。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

告内容完整、真实、准确,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

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各个环

节,各项内控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有效地控制了公司内部、外

部风险,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运行,保护了公司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公司能够严格遵照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统一安排,

有效的推动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我们是四个委员会的

成员,还分别是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召集人。报告期内,根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下

设的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开展工作。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进

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和风险管控,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自主创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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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做好资本运作,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切实提高盈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回报投资者。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年来我们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

董事职责,充分发挥了在公司经营、管理、风控、财务等方面的

经验和专长,向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问题提

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及前瞻性的思考。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了表

决权,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公平、公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2015 年,我们将继续坚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加强

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努力提高

履职能力,利用专业知识,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

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健康

发展,不断推进公司治理的完善与优化。希望公司在未来能够顺

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盈利

能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独立董事:王晓华、梁烽、徐勇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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